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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的八个误区要注意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5-04-29 16:06 浏览:46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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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误区之一视保险为“赌博”。    有些保户错误地认为现在房屋普遍都是钢筋混凝土建筑,家庭也十分重视安全防护,灾难不一定就会降临到自己头上。而且即使发生天灾人祸,财产也不可能有多大损失,因而拒绝进行财产保险。其实这种侥幸心理是在拿自己的财富冒险。    误区之二保险金等于赔偿金。    在许多财产保险...

   误区之一视保险为“赌博”。

   有些保户错误地认为现在房屋普遍都是钢筋混凝土建筑,家庭也十分重视安全防护,灾难不一定就会降临到自己头上。而且即使发生天灾人祸,财产也不可能有多大损失,因而拒绝进行财产保险。其实这种侥幸心理是在拿自己的财富冒险。

   误区之二保险金等于赔偿金。

   在许多财产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中都明确规定,该险种的最高保险金额为多少,即在出险时最多只能赔付的限额。但在具体的理赔过程中,还要根据被保险标的的损伤或破坏的程度而定,因而保户得到的实际理赔金额一般都小于保险金额。

   误区之三超额投保。

   投保财产保险时,确定的保险金额大于所保财产的实际价值。在保险中,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超过财产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超过部分是无效投保,多缴了保险费,是不必要的浪费,保险公司在定损中,是按财产的实际价值和损失程度确定赔偿金额,损失多少赔多少。

   误区之四不能履行如实告知。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对投保标的可能面临的危险或是否正处在危险状态十分关注,这也是保险公司据此确定保与不保、适用何种费率档次、明确保险与投保双方权利与义务的重要因素。保险公司只能根据投保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资料判断风险的大小,这就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不遗漏、不隐瞒、不欺诈。若因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以致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误区之五标的变化不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

   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保险标的随时可能遭遇风险的经济赔偿责任,因此,对涉及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变化等相关内容具有密切的利害关系。对于合同内容的变更,投保人必须征得保险公司的审核同意,签发批单或对原保单进行批注后才产生法律效力。

   误区之六投斌,投保人可以高枕无忧。

   有一些保户认为,投斌,危险都交给保险公司了。根据财产保险合同规定,参加保险的人有维护财产安全的义务。一旦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要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施救措施,将财产损失程度降低到最低限度。 误区之七放弃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追偿权利。 有些保险财产损失是由于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对于这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在取得代位追偿权时,可以先予以赔偿,然后再向第三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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