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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源润诉秦皇岛平安财产保险国内水陆路货物运输保险赔偿案
[编者按] 原告上海源润铝材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宝路1788号海上新村。 法定代表人郑元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聿文、卫立民,上海市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迎宾路92号。 负责人陈东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树安,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源润...
原告上海源润铝材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宝路1788号海上新村。
法定代表人郑元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聿文、卫立民,上海市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迎宾路92号。
负责人陈东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树安,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源润铝材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国内水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赔偿纠纷案,原告于2005年1月11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3日开庭进行公开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傅聿文,被告委托代理人樊树安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4年6月24日通过上海银河船务有限公司的“春天”轮将一批高档玻璃由秦皇岛运往上海。该批货物由被告承保,承保险种为“综合险(包括水湿险)”。运输过程中,玻璃被水浸湿。原告本着损失最小化原则对部分玻璃作了相应处理,但部分高档玻璃损失较大,经统计共损失人民币1,134,939元。
原告2004年7月23日、29日两次向被告索赔,但被告毫无反应。2004年10月被告回函告知原告该批玻璃未受损失,无法进行理赔。原告即将该批受潮玻璃送去国家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经鉴定,该批玻璃作为高档建筑用玻璃,已失去使用价值。据此请求被告按不足额投保比例支付保险赔款人民币7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在答辩期间提供了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上海)公司的检残证书作为证据,在庭审中辩称一、原告主体不合格,本案被保险人是秦皇岛耀荣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荣公司”),我方与原告没有保险合同关系;
二、本案不存在原告所主张的货损,我方提供的报告、证明受水浸湿的玻璃质量没有受损,玻璃的使用价值和商业价值没有受损;
三、原告递交的国家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鉴定说明”,是事发后近半年才鉴定出具的,无法证明涉案玻璃的质量受损。请求本院驳回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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