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是: 首页 > 资讯中心

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5-05-24 10:02 浏览:821 次
关注中民+

[编者按]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4〕20号)精神要求,为鼓励地方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推动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充分发...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4〕20号)精神要求,为鼓励地方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推动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食品安全社会治理体系,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本意见所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因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缺陷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是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有利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发挥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用经济杠杆和多样化产品化解食品安全事件民事责任纠纷;有利于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提高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救助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转移风险,提高产品质量,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协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各地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结合实际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探索建立政府、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互动共赢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为全面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积累经验。

  二、明确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有社会公益性,关系国计民生,但目前尚处于基础薄弱的发展阶段的特点,大力创造低成本的政策环境,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根据地方实际,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着力完善配套措施,增加投保吸引力,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坚持市场运作、公平竞争。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进先进经营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增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服务、管理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市场主体差异化竞争和个性化服务。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新闻类资源信息为互联网收集而来,如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请尽快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下一篇】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男女职工均要参保 【上一篇】境外旅游保险紧急救援

发表评论

0/180

文明理性评论,并遵守相关规定 发表评论

12条评论客户评论

  • {item.nickname}

    {item.des}

    【客服回复】 {item.response}

  • {item.adddate}

    {item.nickname}

    {item.des}

    【客服回复】 {item.response}

暂无评论~

算一算买份
合适的保险多少钱?

免费定制专属保障方案

想要什么保障?
旅游出行及户外运动发生风险 患上重病需要巨额医疗费 家庭失去经济来源 日常工作生活出现意外状况 资产遭受损失 私家车发生意外事故 公司资产损失或员工发生意外 其他

关注微信,优惠抢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