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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5-06-21 15:27 浏览:96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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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保险合同      1.1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加盖本公司公章(详见释义)的书面协议构成。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对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      1.2投保范...

保险合同   

  1.1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加盖本公司公章(详见释义)的书面协议构成。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对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   

  1.2投保范围。投保人范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范围凡16周岁(详见释义)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投保人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投保时,参保人数和参保比例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1.3合同成立于生效。合同成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与生效 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变更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1.5 投保人接触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5.1 .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除合同的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加盖投保人公章,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投保人已通知被保险人解除合同事宜的有效证明。1.5.2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投保人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6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1.6.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1.6.2 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1.6.3 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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