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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或再出新政:偿付充足的险企方可展业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2011-04-07 19:22 浏览:471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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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继月初银监会下发银保新政后,本报独家获悉,保监会近日亦草拟了一份银保规范文件,目前正在保险业内征求意见,拟与银监会联合下发。叫停银保驻点销售在该文件中被再次明确,此外还强调只有满足偿付能力充足、近两年内未受过重大处罚等条件的保险公司方可开展银保业务。  据多家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透露,他们是在上周收到这份《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

    继月初银监会下发银保新政后,本报独家获悉,保监会近日亦草拟了一份银保规范文件,目前正在保险业内征求意见,拟与银监会联合下发。叫停银保驻点销售在该文件中被再次明确,此外还强调只有满足偿付能力充足、近两年内未受过重大处罚等条件的保险公司方可开展银保业务。

  据多家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透露,他们是在上周收到这份《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的,按要求各公司在收到文件后的四天内应将意见反馈至保监会。“《指引》中提到了在银行网点销售保险的应当是银行销售人员,也就说银保驻点销售再次被明确叫停。”

  值得一提的是,月初银监会下发的文件中提及的“1对3”(即每个网点只能代理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产品),则没有在《指引》中提及。关于这一点,《指引》仅规定,“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管控能力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合作对象的数量,保持合作关系和客户服务的稳定性。银行代理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合作期限最短不少于一年。”

  银保销售误导现象屡禁不止,为此银监会和保监会近日相继出台规范性文件。《指引》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签署银保业务合作协议,协议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授权和法律责任,合作产品种类,手续费标准和结算方式,培训方式和培训费标准,反洗钱条款,保密条款,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应急和投诉处理机制,协议生效、期限、变更和终止。

  监管部门还希望银、保双方能在现有单一、粗糙的合作模式下有所突破,为此《指引》鼓励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开展电话销售、网上销售等低碳销售模式。“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加大产品创新能力,积极尝试专属产品、专属产品组合、专属理财计划,推进银保市场产品投放的多样化和差异化,不断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保险保障和金融资产管理需求。”

  此外,《指引》再次强调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区分不同的销售区域,即分区销售。对于保单期限和缴费期限较长的保险产品,投连险和万能险等相对复杂、需较长时间解释说明的保险产品,应积极开拓理财服务区、理财专柜、财富中心、私人银行等专门销售区域,通过对销售区域和销售队伍的控制,提高销售品质,确保通过合适的人员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大账之外再走小账,是当下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心照不宣的合作潜规则。面对这种非理性扩张的竞争态势,《指引》中明确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索要双方合作协议以外的任何利益。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应制定银保业务的财务预算政策和业务激励政策,防止出现为了业务规模不计成本的非理性粗放式经营行为,切实防范费差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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