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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男子意外身亡 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编者按] 丈夫与人发生矛盾厮打中被捅致死,妻子林女士拿着夫妻双方购买的贷款综合保障计划保险合同要求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以“打架斗殴死亡不属于理赔范围”为由拒绝,林女士随即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9月27日,案件经过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赔偿林女士保险金66万余元。 五年前,林女士和丈夫张先生以200...
丈夫与人发生矛盾厮打中被捅致死,妻子林女士拿着夫妻双方购买的贷款综合保障计划保险合同要求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以“打架斗殴死亡不属于理赔范围”为由拒绝,林女士随即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9月27日,案件经过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赔偿林女士保险金66万余元。
五年前,林女士和丈夫张先生以200万余元的价格在库尔勒市购买了一套商铺,付了部分现金,剩余的125万元房款办理了贷款手续,贷款期限为10年。
在购房合同签订的同时,张先生对所购商铺购买了个人贷款综合保障计划保险。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造成无法或者无法完全履行相关贷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保险人按照100%比例承担事故发生时相关贷款合同项下未了的还贷责任”。
也就是说,在还贷款期间,投保人如果发生意外死亡,导致无法偿还贷款,将由保险公司承担还贷责任。
合同签订后,林女士夫妻每月定期还贷款。
2014年6月,张先生与他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双方厮打起来,其间张先生被对方用刀子捅伤,因失血性休克死亡,捅人者已被法院判刑。
事发后,面对未还完的银行贷款,林女士拿着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林女士只好诉至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称,保险条款约定:“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残疾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张先生死亡是被他人故意伤害致死,属于免责范围,因此拒绝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不能免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保险公司上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不属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孟法官: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为张先生死亡情形,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的免责情形。
根据《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张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偿。
法庭审理期间,从捅人者刑事判决书了解到,张先生与其发生口角,进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先生被其用刀子捅伤右腿后造成右股动、静脉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该事实认定并不足以证明张先生身亡系其因“挑衅”或者“故意行为”所引起,且保险公司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明,张先生是因以上行为导致身亡,故保险公司认为张先生身亡属于免责情形的理由不成立,其理应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说,一些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中会有各种免责条款,老百姓在理赔时,可能就会有保险人员以条款中“断章取义”的方式拒绝理赔,遇到这种情况时,当事人应当多咨询律师,再通过诉讼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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