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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悠客户买保险? 保险公司将负连带责任最高罚3万

来源:数据维护中... 发布时间:2011-06-16 10:06 浏览:118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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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卖保险瞎忽悠?一段时间以来,类似纠纷频频曝光。夸大分红率、存款变保单甚至是假保单等,各种忽悠手段屡禁不止。每年3·15消费者权益日,保险业一再成为金融行业被打假的主要对象。     针对这一情况,2011年监管部门已经几度出台政策,重拳整治保险营销。近日,最新法规再度明确规定,保险人员忽悠客户买保险,保险...

    卖保险瞎忽悠?一段时间以来,类似纠纷频频曝光。夸大分红率、存款变保单甚至是假保单等,各种忽悠手段屡禁不止。每年3·15消费者权益日,保险业一再成为金融行业被打假的主要对象。

 
  针对这一情况,2011年监管部门已经几度出台政策,重拳整治保险营销。近日,最新法规再度明确规定,保险人员忽悠客户买保险,保险公司将负连带责任,最高可罚款3万。
 
  监管整治保险忽悠
 
  6月7日,一宗“存款变保单”的纠纷,让银保产品再度陷入舆论的风口浪尖。一位哈尔滨男子在银行人员的营销之下,误将辛苦攒下的1000元存款变成保单。后又紧急用钱,取回时却被扣掉400元。在网上,该事件迅速引发众多网友报料谴责。
 
  实际上,自2010年末以来,存款变保单的各种投诉接连发生。有的客户在被忽悠投保后,即刻后悔并投诉。也有不少客户在“存款”多年之后,才因保单到期猛然发现一直被蒙在鼓里。营销乱象频发之下,2010年末,保监会一下子对各大保险公司开出61张罚单。
 
  这些通过银行渠道代理的保险,被称为“银保产品”。据统计,目前通过银行渠道销售的保费收入占人身保险保费总量近50%。2011年3月,保监会、银监会联合出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下简称《指引》),主要规范措施包括:“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此外,《指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网点及其销售人员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误导或诱导销售。
 
  保险人员撤离银行
 
  一个最大的改革在于,原先混杂于各个银行网点的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从此被命令撤出。根据《指引》第二十六条,“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人员此后除了“负责向银行提供培训、单证交换等服务,协助商业银行做好保险产品销售后的满期给付”等幕后工作外,不能再直接对客户营销银保产品。这样的措施,能刹住已经延续多年的保险忽悠风吗?
 
  “这样的规定,对保险公司影响比较大。客观来说,保险人员的从业门槛比银行低,而且流动性大。如果允许在银行网点营销,更容易出现误导销售。”梅州一位银行网点负责人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这应该是本次《指引》最具威力的规定。
 
  对于银行而言,取消驻点保险人员,银行被明确为银保产品销售行为的实施主体,并对销售过程中产生的误导销售、错误销售等行为负责。“这就是说,以后客户购买保险有疑问,就可以找回网点乃至具体的销售人员。银行不可能为一点代理费去做忽悠客户的事。”该负责人看好新规的规范作用。
 
  保险人员潜伏银行
 
  不过,在《指引》落地执行的这段时间里,一些问题依然存在。
 
  “保险的业务员在银行蹲点,穿同样的制服,就算稍有区别,一般客户也看不出来。他们和银行一起串通骗储蓄户,这在哪儿都有,不奇怪。”6月7日,一位农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介绍。
 
  这并非情绪化地宣泄或猜测。《指引》出台后,保险人员转入地下继续作战,是不少地方依然存在的事实。从4月份至今,记者在惠州、肇庆、汕头多地银行网点以存款客户身份暗访时,不难遇到这些潜伏的保险营销人员。5月,在汕头市长平路记者随机采访的两家大型国有银行网点,均有营销人员爽快承认是保险公司人员。其中,一位来自某大型保险公司的人员竟大咧咧地在大堂躺椅上午休,在记者要求下,他热情地介绍起某款银保产品。
 
  也有一些地方似乎显得更加规范。6月,在肇庆市建设三路、文明路记者采访的近10家银行网点中,面对记者“有没有保险公司人员可以详细介绍一下产品”的咨询,除了一家表示“今天保险公司人员不在”外,其余基本都敏感地向记者强调,现在银行不允许保险公司人员驻点。
 
  不过,另一个问题难以忽视。按照《指引》规定,商业银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事实上,这些新走马上任的人员,是否真的具有足够的保险专业知识呢?
 
  6月,在肇庆市建设三路一家国有银行网点中,热心的理财人员拿出一份合同为记者介绍某款银保产品。合同书清晰地显示,一万元投保金额第一年现金价值为4000多元(即是提前支取只剩下该金额)。面对记者对这一问题的咨询,该理财人员却茫然不知。根据《指引》规定,这是保险销售人员必须向客户清晰说明的重要信息之一。
 
  更离谱的是,在一些县域网点,由于人员配置不齐,普遍存在保安等后勤人员向客户介绍产品的情况。在紫金县某家银行网点内,一位保安人员颇有责任心地向记者介绍起来,“这一款好,买的人比较多,分红也不错。”
 
  忽悠客户最高罚3万
 
  4月末,监管部门再度出台文件,加强对保险营销乱象的治理。在这份名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规定》(下简称《监管规定》)的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忽悠营销的违法成本再次加码。
 
  《监管规定》明确细化了13种保险销售误导行为。具体包括:欺骗投保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代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填写、签订投保协议或者保险合同、伪造保险合同、挪用或截留保费、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还骚扰客户等。
 
  按照规定,保险人员出现上述13种误导行为之一,“监管机构可以对保险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现场检查以及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而有意思的是,本次《监管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连带责任。同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公司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对保险公司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这就是说,如果只处罚保险人员,一方面由于目前从业门槛相对较低,且流动性大,执行起来效果一般。而保险公司为了冲业绩,也可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默许从业人员忽悠营销。”一位业内人士强调,现在将保险公司纳入“连坐”,将有利于增加公司的自我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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