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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动态:车险损按照实际价值承 “高保低赔”有望根治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2011-10-21 09:42 浏览:109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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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昨日晚间,中国保险业协会在其官方网站对外公布了《中国保险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5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备受争议的“高保低赔”问题,“协会条款”明确规定,车损险保额应按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而所谓车辆的实际价值则首次明确为由 “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

 昨日晚间,中国保险业协会在其官方网站对外公布了《中国保险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5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备受争议的“高保低赔”问题,“协会条款”明确规定,车损险保额应按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而所谓车辆的实际价值则首次明确为由 “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


  车险损按照实际价值承保


  今年3月份多家媒体曝光,保险公司对于旧车承保的时候按新车购置价投保,车主需按新车价交纳对应的保费,而发生全损的时候却按照实际价值来理赔,也就是按折旧价格进行理赔。


  此次“协会条款”明确规定,在承保时,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也可以根据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在理赔时,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同时针对“无责不赔”问题,“协会条款”还规定,因第三方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保险人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样消费者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无论自己有无责任,都能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从而方便了消费者。


  多项争议条款被删除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此次“协会条款”弱化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强调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比如,“协会条款”对现有商业车险的附加险条款进行了大幅简化,把部分附加险纳入主险保障范围,将原有商业车险中 “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等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但诸如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十个附加险得到了保留。


  此外,一些容易引起争议的条款也被删除。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的十四条责任免除,例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或被未投保交强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等,这些都纳入了保险责任范围。同时,部分降低了原有条款的免赔率。


  另外,“协会条款”对商业车险的索赔资料进行了简化,例如不再要求车辆损失保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协会条款”的拟订,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贯彻落实保监会有关通知和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家保险公司可以参考或使用“协会条款”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


  据了解,目前各家公司使用的现行车险条款分为A、B、C三款,就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制定,中国保监会批准,各保险公司自行选择。人保、平安和太保是这三种条款的典型代表,天平车险单独使用一套条款。


 调整车辆损失险承保、理赔方式


  针对近期商业车险市场中受关注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热点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在承保时,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根据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在理赔时,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条款同时规定,因第三方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保险人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样消费者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无论自己有无责任,都能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从而方便了消费者。”中保协车险改革小组专家李冠如说。


  有专家提醒说,这些承保、理赔方式的修改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可能会导致一些欺诈行为的发生,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弱化责任免除提高车险保障能力


  车险发生损失后,满怀希望找到保险公司,却被告知该损失属于免赔范围,这恐怕是不少车主遭遇过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十余条责任免除,例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或被未投保交强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等等,都纳入了保险责任范围。同时,部分降低了原有条款的免赔率。


  “这些修改,丰富了商业车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使其保障能力更加符合广大消费者的需要。”李冠如说。


  简化索赔资料,强化如实告知


  为减轻消费者在理赔时提供单证的麻烦,该示范条款对商业车险的索赔资料进行了简化,例如不再要求车辆损失保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等。


  “条款主要减少了与事故关联度不高的、被保险人难以提供的单证,便于广大消费者更快捷的办理索赔手续,提升车险理赔效率和服务水平。”李冠如说。


  此外,根据实践经验和消费者反映,条款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概念、文字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尤其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处理等内容进行了针对性完善,使条款文字表述更加清晰准确、通俗易懂,强化了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义务,便于广大消费者更好地理解车险条款。


  简化产品体系优化条款条例


  针对原来商业车险产品多样,消费者难以理解的情况,该示范条款简化了商业车险的产品体系,除对特种车、摩托车、拖拉机、单程提车单独设置条款外,其余机动车采用统一的条款。


  此外,示范条款还对现有商业车险的附加险条款进行了大幅简化,将原有商业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等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同时保留了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十个附加险。


  “统一条款便于广大消费者更好理解,同时单设条款又体现了风险差异。”李冠如说。


  中保协表示,该条款公开征求意见到11月5日结束。下一步将完善条款并制定与风险相匹配的费率,争取今年年底之前正式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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