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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程序:切勿擅自修改理赔资料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2-03-30 11:01 浏览:178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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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家属先后两次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两次递交的资料内容不符。近日,中国人寿河北鹿泉支公司合理拒赔了一起为获取赔款,客户私自修改理赔资料,骗取保险金的案件。   中国人寿河北鹿泉支公司接到张女士递交的国寿团体终身寿险理赔申请。被保险人张某所在的村委会在2011年5月10日为该村村民统一投保了国寿团体终身寿险,疾病身故保额3000元。按照流程,...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家属先后两次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两次递交的资料内容不符。近日,中国人寿河北鹿泉支公司合理拒赔了一起为获取赔款,客户私自修改理赔资料,骗取保险金的案件。

  中国人寿河北鹿泉支公司接到张女士递交的国寿团体终身寿险理赔申请。被保险人张某所在的村委会在2011年5月10日为该村村民统一投保了国寿团体终身寿险,疾病身故保额3000元。按照流程,理赔人员在接到理赔申请后,进入公司网络系统调取被保险人以往理赔记录。查询结果显示,被保险人张某曾投保过国寿康宁终身保险。张某身故后,其妻张女士曾于2011年8月6日向保险公司提交过康宁终身保险身故理赔申请,公司调查属实后,于8月8日完成赔付工作,支付康宁终身保险死亡保险金3万元。

  在核对两次理赔申请及资料时,细心的工作人员发现了蹊跷:第一次的理赔资料上显示被保险人死亡日期是2011年5月16日,而此次申请理赔,死亡日期则变成了8月16日。同一名被保险人,死亡时间怎么会相差90天?

  这一发现引起了理赔人员的警觉,立即安排专人调查,并将此事报告上级公司。经过调查人员的调查取证,事件的真相逐渐清晰。原来,被保险人在投保国寿团体终身寿险6天后即5月16日因疾病突然死亡,根据国寿团体终身寿险保险条款规定,在疾病观察期60天内出险的客户,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张女士为了获取保险理赔,将张某的户口注销日期更改为8月16日。

  调查清楚后,中国人寿鹿泉支公司向张女士下达了拒赔通知书。张女士最初拒不承认造假,不接受拒赔处理,但在工作人员的真诚沟通和大量的证据事实前,张女士最终感觉理亏,撤销了第二次理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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