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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驾车逃逸 交强险保险人也不能免责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2-08-16 15:29 浏览:128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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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基本案情】 2009年10月20日,杜某驾驶小车与一辆三轮车相撞,造成骑三轮车的何某受伤。事发后,杜某驾车逃逸,三小时后才到交警支队自首,并向交强险承保人某保险公司报案。伤者何某治疗出院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在交警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杜某赔偿何某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共计64989元。2010年5月30日,保险公司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机...

  【基本案情】 2009年10月20日,杜某驾驶小车与一辆三轮车相撞,造成骑三轮车的何某受伤。事发后,杜某驾车逃逸,三小时后才到交警支队自首,并向交强险承保人某保险公司报案。伤者何某治疗出院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在交警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杜某赔偿何某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共计64989元。2010年5月30日,保险公司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杜某遂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肇事后逃逸,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有悖于社会善良风俗与道德伦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予以道义上的谴责,但法律及保险合同并未规定保险人可据此免除交强险的赔偿责任。鉴于医疗费用已超出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判决保险公司向杜某支付保险金44696元。

  【律师解析】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车辆驾驶人员肇事后逃逸,交强险可否免责。杜某虽然在事发3小时后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因其逃逸时,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且行为本身不仅破坏了事发现场,也未能使受害人得到更为及时的救助,故仍构成肇事逃逸。

  对于交强险的免责事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四种情形,即无证驾驶、醉酒驾车、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可见免责事由具有法定性,不应任意作扩大解释,任意添加其他免责情形。此外,交强险不同于商业险,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使受害人获得更快、更及时的救治,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其设置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的条款,并将机动车肇事逃逸作为情形之一,正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人身伤害不因责任人的逃逸而无法得到及时救治,并非是对保险人责任的免除。所以,肇事逃逸不是交强险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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