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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车辆保险出险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胜诉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2-08-27 11:14 浏览:139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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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自己的爱车发生碰撞之后,丁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是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丁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8月23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丁某的诉讼请求。   丁某诉称,她于2011年3月在某公司投保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保险期限为2011年3月5日至2012年3月4日。后该投保车辆发生碰撞,经该公司人员现场勘查、定损后进行车辆维修,共发生维修费用13928元,后丁某申请索...

  自己的爱车发生碰撞之后,丁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是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丁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8月23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丁某的诉讼请求。

  丁某诉称,她于2011年3月在某公司投保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保险期限为2011年3月5日至2012年3月4日。后该投保车辆发生碰撞,经该公司人员现场勘查、定损后进行车辆维修,共发生维修费用13928元,后丁某申请索赔时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3928元。

  对此,该公司辩称,公司已申请鉴定,依鉴定结果,公司不应赔付。此外,该公司向法院提交司法鉴定书一份,证明事故为虚构保险事故。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丁某的轿车在该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一份,保险期间为2011年3月5日起至2012年3月4日止。2011年3月18日,丁某的轿车因故发生碰撞。丁某为修理该车,共花费13928元。此后,丁某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遭拒。诉讼期间,该公司申请对该车车损形成的原因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车辆受损程度与现场无因果关系。庭审中,丁某未申请重新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某所有的轿车已在该公司投保,该公司亦签发了保险单,双方之间形成保险合同关系,但丁某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投保的车辆车损发生的原因,亦不能证明是属于被告应承担的理赔范围,且司法鉴定结果车辆受损程度与现场无因果关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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