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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住院医保报销 可否要求侵权人赔偿?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2-11-09 14:10 浏览:86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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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手机号为135××××3940的营口周先生问:2010年5月13日24时许,五洲公司驾驶员黄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与周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龚某、蔡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后周某要求五洲公司及其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周某提供了一张金额为4341.03元的住院费票据,该票据记载统筹支出2562.39元...

  手机号为135××××3940的营口周先生问:2010年5月13日24时许,五洲公司驾驶员黄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与周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龚某、蔡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后周某要求五洲公司及其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周某提供了一张金额为4341.03元的住院费票据,该票据记载统筹支出2562.39元,基本账户支付973.14元,现金支付805.5元。五洲公司、保险公司认为这张票据中的805.5元是周某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而统筹支出与基本账户支付的费用是由医保进行支付的,周某并未实际支付该费用,所以五洲公司和保险公司只认可该笔费用中的现金支付的805.5元,而周某坚持二者应支付4341.03元费用。针对此笔医疗费的赔偿金额问题,双方产生了争议。此事该如何处理?

  答:我们认为,由于医疗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受损方就医药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社保机构已报销医药费而抵减,第三人无权基于此而减轻赔偿责任。所以该医疗费不应该扣除医保报销部分,五洲公司、保险公司应赔偿周先生4341.03元

  首先,处理和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目前主要依据两条:

  一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侵权责任法》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关于医疗费用是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并未强调是要由受害人自己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二,由于医保与侵权责任为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不能相互抵减。医保报销医疗费用是基于医疗社会保险合同而在患者与社保机构之间产生的合同关系;而侵权责任关系是基于侵权行为而在侵权人与权益受害人之间产生的法定之债。二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不同,适用不同的法律予以调整,故二者之间针对的标的物可能出现重合,比如本案中的医疗费用问题,但究其本质是不同的,不能因相互之间的标的物有关联而理所当然地予以相互抵减。

  第三,因第三人侵权而导致损害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此,一旦医保已对这笔费用先行支付,仍可由社保部门直接向当事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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