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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保险公司开“分店” 偿付能力够不够很关键

来源:保监会 发布时间:2013-03-25 09:26 浏览:138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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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中国保监会日前出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对现有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办法》在明确审批条件、简化审批程序、方便公司操作的同时,在准入条件方面,强化了保险总公司偿付能力、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和对分支机构的管控能力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

    中国保监会日前出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对现有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办法》在明确审批条件、简化审批程序、方便公司操作的同时,在准入条件方面,强化了保险总公司偿付能力、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和对分支机构的管控能力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审慎决策、严格管理、程序规范、质量过硬、保障运营和强化服务的原则;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分为筹建、开业两个阶段。
 
 筹建条件方面,《办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的,在其注册地以外每申请设立1家省级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2000万元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则可不再增加。除专业性保险公司外,保险公司在注册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开业满两年。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不仅应符合自身发展规划,而且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须达到充足Ⅱ类、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类。
 
    开业标准方面,《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合法规范,同一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应保持统一的命名规则。此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还应当具备营业场所权属清晰、办公设备配置齐全、信息系统符合监管要求、内控制度完善以及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等条件。
 
相关链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问:《办法》起草的目的是什么?
 
  答: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是保险监管中一项重要的行政许可项目,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有比较大的影响。《办法》出台之前,有关分支机构设立的制度规定分见于多个监管文件中,部分保监局也制订了一些具体做法。这次出台《办法》,主要有以下目的:一是统一和整合保监会及保监局出台的相关监管规定,同时借鉴各地好的做法,对现有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提高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的规范性和系统性,便于保险公司统一管理。二是考虑审批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明确审批条件,统一审批标准,能量化的尽可能量化。同时简化审批程序,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和权限,提高监管效率,方便公司操作。三是促进公司加强分支机构设立的规划、投入和管理,强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服务能力,规范保险市场秩序。
  问:《办法》有哪些方面的新规定?
 
  答:《办法》对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的修改和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准入条件方面,强化了偿付能力、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和对分支机构的管控能力等方面的内容,同时适当放宽了开业验收的标准。二是审批流程方面,按照方便公司操作和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重点对省级分公司及与之相关的高管人员的审批程序做了重新调整。三是对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也做了调整。此外在审批过程中的申报材料方面也做了简化处理,减轻公司的申报成本。
 
  问:《办法》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有数量上的限制吗?
 
  答:保险公司在短期内开设大量分支机构,常常会出现自身人才储备不足,管理和投入跟不上等问题,影响分支机构的后期发展和整个公司的稳健经营。《办法》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规定了相对明确和具体的资格条件,但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数量限制。保险公司对分支机构设立应当有科学的规划和合理的预期。
 
  问:《办法》发布以后,保险公司执行过程中应当做哪些调整?
 
  答:保险公司应当全面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正确理解《办法》的各项规定,切实落实和执行《办法》的要求。一是在分支机构设立前,结合自身实际和市场情况对设立分支机构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审慎决策。二是在分支机构设立时,要加强管理,规范程序,确保新成立的分支机构稳健运行。三是在分支机构设立后,要加大投入,保障分支机构的正常运营,确保分支机构能够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要用科学理性的经营理念来对待分支机构的批设,克服开设分支机构中的盲目性、随意性,摒弃粗放经营和管理的做法,逐步实现发展方式向效益集约型和可持续性转变。
 
  问:《办法》什么时候开始执行,保监局发布的原有制度怎么办?
 
  答:《办法》从2013年4月1日起执行。《办法》发布以后,各保监局应当按照规定废止之前制定的有关分支机构设立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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