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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风险剧增 意外保险理赔比列表是否该调整
[编者按] 部分网民指出,15年来,保险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无论是道路交通、公共设施、社会治安等风险状况,还是对风险进行“善后”的医疗救助水平,都市今非昔比,诸多风险因素在改变,而意外保险理赔“比例表”却从未修订过,并且仍然作为产品费率的依据而存在。可以说,它的“固守”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意外险产...
部分网民指出,15年来,保险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无论是道路交通、公共设施、社会治安等风险状况,还是对风险进行“善后”的医疗救助水平,都市今非昔比,诸多风险因素在改变,而意外保险理赔“比例表”却从未修订过,并且仍然作为产品费率的依据而存在。可以说,它的“固守”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意外险产品的创新和市场拓展,滞后于百姓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 近日,北京市朝阳法院向保监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大幅修订《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这件事引发社会公众强烈响应。
“比例表”由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颁布,目的是规范人身险残疾程度核定,约束保险公司不合理的给付行为。由于该比例表内的伤残项目、赔偿标准和赔偿比例与交通事故伤残标准等规定不接轨,致使出险保户在烧伤残八级伤残、左肾切除等“很受伤”的情况下,却被保险公司以在比例表中找不到对应项等理由拒赔。仅据朝阳法院统计,近3年来此类案件中,约有70%的保险公司凭“比例表”而拒绝调解。可想而知,15年来国内有多少保险消费者因此投保了意外险却得不到保险赔偿。
例如:王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意外烧伤保险金为70万元,头部烧伤面积“占体表皮肤面积满5%不足8%的,保险公司应当赔偿75%”。保险期内,王某家中发生爆炸,造成王某四肢和头面部烧伤。其中,王某头部烧伤面积达到头部体表总面积的5.42%。事发后,就四肢烧伤部分,保险公司与王某达成协议,并已经给付了王某35万元保险金。王某指出:其曾向该保险公司的客服人员进行咨询,得到的回答是“头部烧伤占体表皮肤面积”指占头部体表总面积,而非全身体表总面积。保险公司则又表示:客服人员答复前没有询问过公司有关部门,也没有得到解释合同条款的授权,所以客服人员的回答无法律效力。双方争执不下,于是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偿70万元的75%,鉴于保险公司已经就四肢烧伤赔偿了35万元,而赔偿总额不能超过投保时约定的70万元,所以现在就头部烧伤保险公司还应当赔偿35万元.
此外,法官建议保险公司在拟定格式条款的时候,一方面要合理考虑被保险人的利益,自觉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设计条款;另一方面也要对条款中的一些专业术语作出明确界定,并向投保人进行提示说明,避免因理解分歧而产生纠纷。同时也建议投保人在投保时对合同中涉及赔偿范围、免责范围、保险金计算方式等条款进行重点阅读了解,有不明确的地方及时向保险公司询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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