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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阳光天使保险责任 你懂多少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3-05-31 11:19 浏览:171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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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被保险人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后,以下四方面属于该保险保险责任范畴。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一百八十日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太平人寿保险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少儿重大疾病,且确诊三十日后仍生存,经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查核属实确在合同责任范围内,公司将按以下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

  被保险人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后,以下四方面属于该保险保险责任范畴。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一百八十日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太平人寿保险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少儿重大疾病,且确诊三十日后仍生存,经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查核属实确在合同责任范围内,公司将按以下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1.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经医院确诊初次患太平人寿保险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少儿重大疾病,且确诊三十日后仍生存,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按基太平人寿保险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少儿重大疾病,且确诊三十日后仍生存,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将按二倍的基太平人寿保险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太平人寿保险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少儿重大疾病,经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查核属实确在太平人寿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公司将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一百八十日后身故,或在一百八十日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经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查核属实确在太平人寿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将按以下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所签订的合同及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1.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按此时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与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身故,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将按基太平人寿保险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经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查核属实确在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保险合同及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三、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合同期满日当日24时,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合同及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四、豁免保险费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在交纳保费期间身故或全残,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保险合同(不包含任何附加合同)的应交保险费,且保险合同持续有效。

  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在兑现上述保险责任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两者相应的累积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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