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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谈深圳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上调事项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3-06-03 11:08 浏览:133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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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由于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确定当年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最高及最低限额的依据,也是计发当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因病及非因公死亡职工丧葬补助金的重要参数。因此,随着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必然会带来各社保险种的调整。根据《政府公报》透露,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今年的7月1日起,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中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将按3621元计算,按照以往...

  由于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确定当年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最高及最低限额的依据,也是计发当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因病及非因公死亡职工丧葬补助金的重要参数。因此,随着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必然会带来各社保险种的调整。根据《政府公报》透露,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今年的7月1日起,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中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将按3621元计算,按照以往的惯例,这一调整将会持续到明年的6月30日。下面详细为大家介绍调整之后的变化

  第一、社会养老保险

  深圳市户籍员工的最低缴费基数按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的,调整为2173元,最高缴费基数按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的,调整为10863元。

  非深圳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不变。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统一规定,2009年深圳不调整最低工资,特区内仍为1000元,特区外为900元,因此非深圳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不变,最高缴费基数按本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调整为10863元。

  养老保险待遇中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以及一次性生活费计发基数按照本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调整为3621元。

  第二、综合医疗保险与生育医疗保险

  在职人员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2173元,非从业居民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1448元;最高缴费基数调整为10863元;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3621元。

  第三、工伤保险

  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3621元,以本人工资为标准确定的最低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2173元,最高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10863元。缴费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四、失业保险

  缴费基数调整为3621元,失业救济金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的80%计算,标准调整为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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