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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险投保误区 放弃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追偿权利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4-03-14 09:00 浏览:108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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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财产保险作为“社会稳定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是,由于人们思维上的差异,以及对保险知识了解和掌握程度的制约,很多人在日常财产保险行为中,常常步入一些误区,既不利于自己财产的安全保障,也影响着保险市场秩序。   误区一:放弃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追偿权利   有些财产损失是由于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对于这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在取得代位追偿权时,可以先予以...

  财产保险作为“社会稳定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是,由于人们思维上的差异,以及对保险知识了解和掌握程度的制约,很多人在日常财产保险行为中,常常步入一些误区,既不利于自己财产的安全保障,也影响着保险市场秩序。

  误区一:放弃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追偿权利

  有些财产损失是由于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对于这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在取得代位追偿权时,可以先予以赔偿,然后再向第三方追偿。有些投保人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偿,却认为如何向第三方追偿是保险公司的事,与己无关,其实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

  误区二:保险就是“现得利”

  社会上一些人由于急功近利的思想作怪,总认为花钱买了保险就要马上得到回报,如果保险期内没有发生事故而未得到赔偿款,就觉得吃亏了。有的人甚至铤而走险自己造出事故,以骗取保险公司赔偿,结果有的“偷鸡不成蚀一把米”,受到法律的制裁。事实上,保险也是一种商品,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保户交了保费,就得到了风险保障。这种保障是获得赔偿的可能性,而不完全是赔偿本身。

  误区三:不能履行如实告知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对投保标的可能面临的危险或是否正处在危险状态十分关注,这也是保险公司据此确定保与不保、适用何种费率档次、明确保险与投保双方权利与义务的重要因素。保险公司只能根据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判断风险的大小,这就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不遗漏、不隐瞒、不欺诈。若因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以致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误区四:标的变化不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

  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保险标的随时可能遭遇风险的经济赔偿责任,因此,对涉及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变化等相关内容具有密切的利害关系。对于合同内容的变更,投保人必须征得保险公司的审核同意,签发批单或对原保单进行批注后才产生法律效力。

  误区五:保险金等于赔偿金

  在许多财产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中都明确规定,该险种的最高保险金额为多少,即在出险时最多只能赔付的限额。但在具体的理赔过程中,还要根据被保险标的的损伤或破坏的程度而定,因而保户得到的实际理赔金额一般都小于保险金额。

  误区六:超额投保

  投保财产保险时,确定的保险金额大于所保财产的实际价值。在保险中,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超过财产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超过部分是无效投保,多缴了保险费,是不必要的浪费,保险公司在定损中,是按财产的实际价值和损失程度确定赔偿金额的,损失多少赔多少。

  误区七:投保后,投保人可以高枕无忧

  有一些保户认为,投保后,危险都交给保险公司了。根据财产保险合同规定,参加保险的人有维护财产安全的义务。一旦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要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施救措施,将财产损失程度降低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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