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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如何“拒绝”保险公司拒理赔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4-04-26 08:59 浏览:112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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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在社会上,保险“理赔难”已是令消费者最不满的一件事,也确确实实影响了一些人的投保积极性。   消费者为何会赔不到钱?   那么,为何会被拒赔?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大家首先要有一个概念,保险并非有险必保,也并非有保必赔。并不是所有的事故都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所谓期望越大,失望越大,把期望值事先稍微降下来点,说不定就不会那么郁闷了。 ...

  在社会上,保险“理赔难”已是令消费者最不满的一件事,也确确实实影响了一些人的投保积极性。

  消费者为何会赔不到钱?

  那么,为何会被拒赔?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大家首先要有一个概念,保险并非有险必保,也并非有保必赔。并不是所有的事故都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所谓期望越大,失望越大,把期望值事先稍微降下来点,说不定就不会那么郁闷了。

  事实上,获得有效赔偿需要满足多个要素。

  首先,所发生的事故必须是保险合同约定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若超过了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钱,很多时候还与保险期限有关。保险事故发生时,要看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在等待期(观察期)内,进行索赔时,是否还在索赔时效内,这些都与保险公司是否赔钱直接有关。

  保险公司赔不赔钱,赔多少,还与客户要求赔偿的金额有关。如果一份保单约定最高赔偿金额为10万元,投保方已经先后拿到了6万元的理赔金,那么万一再发生保险事故,消费者最多只能拿到4万元理赔金,超过部分就会被保险公司拒付了。

  在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例中,消费者在投保时,未能做到实告知占,也占很大一部分比例。保险合同有个重要原则,就是投保人需要承担“如实告知”义务。投保时一个小小的“隐瞒”,很容易令失去日后索赔的权利。

  另外,比如,有些投保人未能按时缴纳保费,直至过了“宽限期”,此后保险合同就会失效,万一发生了保险事故,也会被保险公司拒赔。

  还有,在申请理赔时,若缺少必要索赔单证、材料等情况,也会被拒赔。如果超过了理赔请求权的时效,或是谎报保险事故,自然也很容易被拒赔。

  保险公司为何拒绝赔钱?

  换个角度看,保险未能赔,更多的时候,并非投保方、消费方的责任或无知,毕竟在信息不完全对称的情况下,消费者是出于弱势地位的。作为强势方的保险公司,无论有多少苦衷,你毕竟是比消费者要有更多的资源、更多的资本、更多的人力、更强的社会资源,必须要为自己发出去的拒赔通知书负责。

  比如,在“可赔可不赔”的案子里,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通常会找一些理由搪塞,对于“可赔”的理由、事实却视而不见,最后给予被保险方拒赔结论。而大部分消费者本身是没有保险、保险法等方面专业知识的,对保险理赔的技巧也几乎不懂,很容易就被动接受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

  还有一些保险营销员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在推销保险时随意夸大保险责任,而对除外责任则轻描淡写或避而不谈,诱导客户盲目投保。一旦出险,客户来报案了,却发现根本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这样就容易产生纠纷,导致客户形成“理赔难”的印象。

  再有,我国保险业务近年来发展非常迅猛,但相应的是,保险理赔专业人员的发展还不是很快。查勘、定损、核赔等人员中,一部分人员的专业技能还不是很强,在一些较为复杂的理赔案中,调查取证工作困难,结案定损意见也分歧较大。还有少量理赔部门的人员,服务意识不强,对于需要客户提供的相关材料,不是耐心地一次讲清,而是想起一个说一个,致使客户跑了许多冤枉路,无数次返工之后,令消费者产生“理赔难”的印象。

  此外,保险营销队伍的流动性大,保险公司理赔人员配备数量少,理赔案件数量多,这些客观实际困难,有时候也会造成了保险公司理赔工作有困难,不愿积极主动地去帮助客户搞好理赔,真是叫“心有余而力不足”。

  我们如何“拒绝”拒赔

  无论如何,作为消费者,我们不希望买了保险后,却起不到保障作用。

  作为保险公司,你的保险理赔是保险产品与服务的重要一环,也是体现保险保障功能之所在。不想让你的“理赔难”成为一种典型现象,不想被社会特别是消费者、媒体所诟病,你就得加强自身“内功”的修炼,尽量做到客观、公平、公正。

  为了尽量不被保险公司拒赔,我们建议广大的保险消费者,在投保前,就得“做足功课”,看清保险条款。在投保的时候,针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或代理人的询问,要做到“有问必答”。特别是对于比较重大事项,健康状况、病患史、年龄、职业等因子,一定要如实告知。当然,反过来说,保险公司没问你的,就不用主动说了,因为我国新保险法已经明确规定,我国保险行业投保时,采用的是“询问告知”方式。不问不答。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没问过的情况,今后若发现有什么不妥,也不能追求被保险方的责任。

  顺利通过保险公司的核保后,在保险存续期内,若发生了的特别重大的事项,投保人要主动、适当通知保险公司。比如,把自己的车子转卖给他人之后,根据新保险法精神,投保方或承继方可以电话通知保险公司一下,免得将来发生事故后有纠纷。

  一旦发生了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也要秉着坦诚的态度,主动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等。

  消费者所做的一切努力,目的其实就是拒绝保险公司将来那一纸“拒赔通知书”!

  作为保险公司一方,对代理人、内部员工的展业行为、服务流程等,最好能有严格的规范,千万别在“事前误导消费者,事中不管消费者,事后拒绝消费者”。

  除了遵照我国保险法的精神规范,遵从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督,保险公司除了要尽量做到合理承保、公正理赔外,建议他们还可以多做一些消费者教育的工作,广泛传播的正确的保险消费理念,增强与市场、消费者之间的互动。

  最后还得说一句,虽然保险公司也是以盈利为目标的商业机构,但也要考虑到“保险”——这一独特的社会稳定器作用,在理赔时不要“无理争三分”,该赔的时候还是得赔。过多拒绝理赔申请,会令消费者和市场产生逆反心理,并非明智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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