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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08年下半年八大保险政策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1-04-07 19:21 浏览:158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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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农村小额人身险先在九省区进行试点       2008年6月23日,保监会发布《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首批选择在山西、黑龙江、江西等9省(区)开展试点。今年以来,监管部门积极推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保险保障的触角开始伸向广大的农村地区。     ...

    农村小额人身险先在九省区进行试点
 
    2008年6月23日,保监会发布《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首批选择在山西、黑龙江、江西等9省(区)开展试点。今年以来,监管部门积极推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保险保障的触角开始伸向广大的农村地区。

    保监会表示,应着力推广多种形式的意外伤害保险,兼顾适量的定期寿险,择机推出可承保多个生命的联生保险,为农村单一家庭提供整体保障,解决低收入群体突出关心的意外风险和死亡风险。对于在试点地区销售的小额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在定价方面,可根据市场状况自行设定产品预定利率,但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3.5%。

    董事会运作指引出台  完善险企治理结构监管

    2008年7月8日,保监会下发了《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以及《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3个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制度体系。

    其中,自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对保险公司董事会的构成、运作和监管做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规定。在都邦保险爆出董事会内部纷争之前,不少保险公司就存在董事会运作不够规范、决策质量不高、职能发挥不够充分的问题。

    偿付能力管理出新规  保险公司分三类监管
 
    2008年7月10日,保监会主席吴定富签署2008年第1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正式公布,于2008年9月1日起实施。《规定》首次引入资本充足率概念,并对可能出现偿付危机的保险公司进行预警。此外,《规定》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分为三类,实施分类监管,并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公司规定了统一的监管措施。

    在自然灾害和资本市场的双重挑战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在今年上半年一度凸显。根据保监会7月份数据,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达到12家,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更是被点名监管。

    保监会整顿财险市场  探索实施“见费出单”
 
    2008年7月11日,保监会对各财产险公司和保监局下发《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强化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改善保险公司财务状况,防范化解保费资金风险,提高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

    长期以来,一些财险公司通过高手续费等不当竞争抢占市场份额的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也给自身积累了经营风险。保监会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并建议推广“见费出单”,从源头上防范应收保费风险以及违法违规行为。

    保险保障基金挂牌  补偿破产险企投保人损失
 
    2008年9月11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联合发布实施《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也在北京正式挂牌成立。《办法》明确了保险保障基金的性质,并对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体制、缴纳基数、缴纳范围和比例,以及投资渠道等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保监会将指定公司接手保单,保险保障基金也会补偿投保人的损失。当保险公司有效资产无法全额履行保单责任时,保险保障基金可以向保单持有人提供全额或部分救济,减少保单持有人的损失,确保保险机构平稳退出市场。其中对个人损失的最低救济为90%。
 
    《保险法(修订草案)》公布  为综合经营留出发展空间

    2008年9月11日,保监会在官方网站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修订草案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同时将扩大保险公司经营范围,允许银行参股保险公司,为综合经营留出发展空间。修订草案同时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将现行保险法规定的买卖政府和金融债券,修改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此外,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专业化方式运用保险资金。

    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投资基础设施和未上市公司股权

    2008年11月7日,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在三季度例行发布会上表示,国务院已批准保险公司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主要包括基础设施投资和非上市企业股权两大部分,有关试点规则正在研究制定过程中。以非上市企业股权投资为主体的股权投资领域,将向保险资金全面开闸。

    2008年11月17日,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要稳妥推进保险公司投资国有大型龙头企业股权,特别是关系国家战略的能源、资源等产业;鼓励保险公司以债权方式进行交通、通讯及农村基础设施投资。这些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举措在“国九条”和“金融促经济30条”中也有重申。

    保监会发通知险企高管高薪受限制

    2008年12月11日,保监会对人保、中再、中保、中信保、国寿等5家直管保险公司下发《关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08年薪酬发放等有关事宜的通知》,严格禁止保险公司违规发放薪酬,同时切实规范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暂停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此前,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也在多个场合指出保险企业薪酬过高的问题。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吴定富更是强调“要反对铺张浪费,合理确定高管薪酬,并在确保理赔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经营费用,降低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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