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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医保新政策 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4-05-06 09:01 浏览:77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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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14年1月1日起,全市146.7万“全民医保”城镇参保居民医疗负担将大幅降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新政规定,2014年起,我市将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比例。根据原政策,在一、二、三类定点医疗机构看病住院...

  2014年1月1日起,全市146.7万“全民医保”城镇参保居民医疗负担将大幅降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新政规定,2014年起,我市将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比例。根据原政策,在一、二、三类定点医疗机构看病住院,参保人员住院报销比例分别是70%、65%、60%,调整后,支付比例在原定基础上各提高5个百分点,即分别提高到75%、70%、65%。

  此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也将提高,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年最高支付限额由4.3万元提高到6万元,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每年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到8万元。这意味着参保居民每人每年医保可以报销支付总额将达14万。

  门诊慢性病扩大保障范围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医疗保障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在原有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精神分裂症病人药物维持治疗、血友病等6种门诊规定病种的基础上,将肝硬化(肝硬化失代偿期)、 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氏病等四种疾病门诊治疗纳入基本医疗门诊规定病种医疗保障范围。

  异地治疗也可按比例报销

  新政还调整了城镇居民(含大中专学生)手工报销住院医疗费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比例。

  按照规定,在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内,参保居民(含参保大中专学生)在本市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没有通过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在医院直接结算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按本市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参保居民经批准到外地住院,或因急诊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按本市三类定点医疗机构执行。上述两种情况乙类药品和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首付比例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在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5个百分点。

  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此类医保支付报销比例看似降低了,但因为乙类药品个人先负担的部分纳入报销范围,因此实际待遇并没有降低。大中专学生寒暑假在原籍住院及实习期间在实习地住院的,也享受该项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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