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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未过户出险应该如何理赔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4-06-02 09:29 浏览:89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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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在新保险法实施之前,二手车买卖当二手车尚未过户时,买车人能否享受原保险合同的保障,一直存在争议。而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也往往以新车主未投保不给理赔。在新保险法中对此有了明确的修订,明确了在二手车过户这种情况下,买车人只需要在取得车辆所有权后,通知保险公司新车主的情况,买车人可以享受原保险合同保障。   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

  在新保险法实施之前,二手车买卖当二手车尚未过户时,买车人能否享受原保险合同的保障,一直存在争议。而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也往往以新车主未投保不给理赔。在新保险法中对此有了明确的修订,明确了在二手车过户这种情况下,买车人只需要在取得车辆所有权后,通知保险公司新车主的情况,买车人可以享受原保险合同保障。

  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这一明确的修订也了却了二手车交易市场多年来存在的保险难题。

  据了解,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通过以上解释,我们可以明白知道,二手车未过户,出险之后被保险人和承让人即使没有通知保险公司批改,仍然享受获赔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拒赔,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保险标的的转让而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而被保险人和受让人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综合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保险公司实际上是不能以任何理由拒赔交强险。对于商业险来说,保险法只是规定了被保险人转让保险标的后负有通知义务,并没有规定保险合同因此失效。因此,都邦保险提示广大车主,为了避免出现纠纷,保险公司有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告知被保险人如果过户,有义务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变更车主,批改车辆信息,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因诉讼造成的双方在人力和物力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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