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是: 首页 > 资讯中心

寿险业务将回归注重保障型功能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4-06-02 09:34 浏览:668 次
关注中民+

[编者按]   保监会向各人身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加快业务结构调整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人身保险行业业务结构调整的重点和方向,要求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加大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产品发展力度。   针对近年来人身保险业保障功能发挥不足、业务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指导意见从功能角度对人身保险产品进行进一步分类,明确业务结构调整的方向,鼓励人身保险公司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加大力...

  保监会向各人身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加快业务结构调整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人身保险行业业务结构调整的重点和方向,要求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加大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产品发展力度。

  针对近年来人身保险业保障功能发挥不足、业务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指导意见从功能角度对人身保险产品进行进一步分类,明确业务结构调整的方向,鼓励人身保险公司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产品。风险保障型人身保险产品主要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定期寿险和有效保额(指在各种给付条件下的最小给付金额)不低于10倍期交保险费或2倍趸交保险费的终身寿险、两全保险。

  指导意见还鼓励各保险公司强化长期储蓄型人身保险产品的长期储蓄功能。其中,两全保险保险期间不得短于5年,鼓励保险公司发展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宣传误导、降低退保费用等手段诱导消费者提前解除保险合同。

  对于在牛市中一度热销的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指导意见明确,可以提供持续奖金以鼓励消费者长期持有保单,或鼓励消费者持续交费。对于按照账户价值、累计已交保险费或趸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的持续奖金,其首次给付时间应不早于第5个保单年度。按照当期期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的持续奖金,可在投保人交纳第2期保险费时开始给付,给付比例应不得高于当期期交保险费的2%,未交纳期交保险费的保单年度不应给付持续奖金。

  指导意见还强调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要求公司设计产品时应充分考虑本公司实际的资金运用能力,配置资产时应实现资产回报率与产品预定的投资回报率相匹配,并充分考虑负债所需现金流的时点与金额。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新闻类资源信息为互联网收集而来,如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请尽快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下一篇】寿险有10天犹豫期 犹豫期内可退保 【上一篇】寿险费率改革或将引发“退保潮”

发表评论

0/180

文明理性评论,并遵守相关规定 发表评论

12条评论客户评论

  • {item.nickname}

    {item.des}

    【客服回复】 {item.response}

  • {item.adddate}

    {item.nickname}

    {item.des}

    【客服回复】 {item.response}

暂无评论~

算一算买份
合适的保险多少钱?

免费定制专属保障方案

想要什么保障?
旅游出行及户外运动发生风险 患上重病需要巨额医疗费 家庭失去经济来源 日常工作生活出现意外状况 资产遭受损失 私家车发生意外事故 公司资产损失或员工发生意外 其他

关注微信,优惠抢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