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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卡使用范围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5-05-26 09:12 浏览:62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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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医疗保险卡是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专用卡,以个人身份证为识别码,储存记载着个人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以及户金的拨付,消费情况等详细资料信息。医保卡由当地指定代理银行承办,是银行多功能借计卡的一种。参保单位缴费后,医疗保险事业处(以下简称医保处)在月底将个人帐户金部分委托银行拨付到参保职工个人医保卡上。   (一)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专用于本人在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的支付、报销。参保人员在...

  医疗保险卡是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专用卡,以个人身份证为识别码,储存记载着个人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以及户金的拨付,消费情况等详细资料信息。医保卡由当地指定代理银行承办,是银行多功能借计卡的一种。参保单位缴费后,医疗保险事业处(以下简称医保处)在月底将个人帐户金部分委托银行拨付到参保职工个人医保卡上。

  (一)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专用于本人在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的支付、报销。参保人员在挂号、诊疗、收费、报销及相关单位检查时应主动出示社会保障卡。

  (二)社会保障卡不得转让、买卖、抵压、租用、借用等。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此卡,凡因参保人员保管不当所致被盗用,本中心不予负责。社会保障卡丢失时,应及时挂失,参保人员自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受理社会保障卡挂失或更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报销。

  (三)参保人员的信息(社会保障卡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不一致的,应先到地税部门办理更正手续,于5个工作日后凭相关手续到相应的社保中心更换并重制社会保障卡。

  (四)参保人员必须持社会保障卡到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否则其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执卡进行结算时应对其费用进行复核确认。

  (五)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要求医生规范书写医疗文书,在结算时索取费用清单等相关票据。

  (六)参保单位、个人及相关各方应确实履行缴费义务,遵守医保相关规定,否则医保基金不支付期间的医疗费用,且不得追溯。

  (七)计算机网络(软件系统)故障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垫付后,凭就诊医院方加盖故障证明章的收费票据、医疗文书核销。

  (八)社会保障卡只限本人在本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刷卡使用(高龄老人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在本市范围内因工作调动,不需要更换或重制社会保障卡。

  (九)长期居住异地的退休人员、异地工作的我市参保人员应由用人单位(所属社区管理单位)申报其居住(工作)地,并按相关规定确定当地三所不同级别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一所定点药店购药,报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其在被认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凭相关材料,到社保中心经办机构审核结算报销。异地人员返回本市就医前应及时申请解除报备,以恢复其社会保障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使用权,否则医保基金不再支付上述人员在本市的医疗费用。其异地就医资格同时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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