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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广州用人单位失业保险实行浮动费率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5-06-14 11:11 浏览:106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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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近日,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转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函〔2013〕1079号)规定,从2013年7月1日开始,广州市实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   据了解,失业保险的浮动费率指单位缴费费率,浮动费率由市人社部门按用人单位前五年失业保险申领率来确定,分0.9%、1.2%和1.5%三档;用人单位...

  近日,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转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函〔2013〕1079号)规定,从2013年7月1日开始,广州市实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

  据了解,失业保险的浮动费率指单位缴费费率,浮动费率由市人社部门按用人单位前五年失业保险申领率来确定,分0.9%、1.2%和1.5%三档;用人单位在同一统筹区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满五年的,按基准费率的0.8计算即1.2%费率征收。浮动费率在一社保年度内,实行一年一定,一年不变。执行浮动费率的缴费单位名单及费率由人社部门提供,市地税局按其核定费率进行征收。广大缴费人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情况,可致电广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

  穗税前扣除公积金

  缴存基数上限提至15939元

   随着广州市201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的发布,日前,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我市住房公积金免税缴存基数上限也相应调整为15939元,与2011年的免税线”14367元相比,提高了1572元。 〈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今年本市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15939元以下,缴存比例不超过12%的,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则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单位缴存和个人缴存两部分构成单位缴存部分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部分为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缴存比例。市地税局介绍,目前我市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20% ,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视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市地税局提醒,必须是单位和个人双方缴存公积金的基数和比例均符合上述标准和比例,才能准予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若任何一方超基数或超比例缴存的公积金,都必须将超出部分的金额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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