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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保险理赔案件始末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5-06-17 22:44 浏览:74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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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仍然沉浸在悲伤中的林绮虽然打赢了官司,却没有立刻收到理赔金,保险公司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提出上诉的理由是   (1)原判认定王家伟以其兄王家诚的名义赴西部旅游已经得到旅行社的认可,这项认可缺乏有效证据,据此作出的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虽是王家诚,而实际被保险人应是王家伟的结论亦不能成立;   (2)即便被保险人是王家伟,其在投保时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份,没有履行《保险...

  仍然沉浸在悲伤中的林绮虽然打赢了官司,却没有立刻收到理赔金,保险公司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提出上诉的理由是

  (1)原判认定王家伟以其兄王家诚的名义赴西部旅游已经得到旅行社的认可,这项认可缺乏有效证据,据此作出的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虽是王家诚,而实际被保险人应是王家伟的结论亦不能成立;

  (2)即便被保险人是王家伟,其在投保时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份,没有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亦不应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审 追根究底细辨责任,保险公司的说法乍一听也有道理,但是如果因此而领不到理赔金,林绮一家也感到很冤,本案的结果究竟如何呢?   

  中级法院根据双方的陈诉,通过调查取证,进一步查明死者王家伟确系随团旅行的人员,因此认为原判认定实际被保险人为王家伟而非王家诚是正确的。至于保险公司提出的使用假身份参加旅游是否告知旅行社的问题,对认定王家伟是实际被保险人并不构成影响;而王家伟在投保时未使用真实身份,对保险公司在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也不构成影响。即使王家伟在投保时使用了真实姓名,保险公司也不会因此而拒保,故上诉人提出的王家伟未使用真实身份投保不应给付保险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既然投保人已告知了旅行社用别人的身份赴西部旅游,并得到了旅行社的认可,就不存在不如实告知的问题。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判决结论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中级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保险公司“输”在禁止反言,实际上,本案中保险公司之所以输了官司,是输在“禁止反言”这一保险原则上的。法院虽然没有明确引用这一原则,但正是据此判案的。应该明确的是,旅行社代理保险公司接受投保人投保,其责任应该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承担。而旅行社既然已经同意投保人用其哥哥的名字、自己的照片参加旅游并投保旅游保险,就已经认可这个名字实际上就是照片上的人。根据禁止反言的原则,它就不能再反过来说这个名字不是照片上的人。所以,保险公司应该按自己(其实是自己的代理人)所已经认可的情况,向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林绮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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