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是: 首页 > 资讯中心

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属侵害劳动者权益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5-07-24 15:09 浏览:1141 次
关注中民+

[编者按]   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解除劳动合同不提供书面证明……这些行为今后都将被作为侵害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案件被严肃查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出台了《关于查处侵害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我市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行为从案件受理、案件查处、补缴补办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据悉,市和区(市)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社...

  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解除劳动合同不提供书面证明……这些行为今后都将被作为侵害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案件被严肃查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出台了《关于查处侵害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我市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行为从案件受理、案件查处、补缴补办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据悉,市和区(市)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会保险稽核的同时,具体负责受理涉及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案件的投诉、举报。接到案件后,将及时依法查处,查处重点包括六个方面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社会保险中介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如需补缴社会保险费或办理相关社保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法办理。

  为了保证案件及时有效地查处,我市建立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成的查处侵害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案件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协调和处理重大疑难或普遍多发的案件,高效快捷查处侵害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行为;同时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联系人制度,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工作衔接、信息沟通和案件移送,形成案件查处长效机制。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新闻类资源信息为互联网收集而来,如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请尽快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下一篇】学生缴纳大病保险 禁捆绑商业保险 【上一篇】非京籍职工本月起参保生育险 20日前由单位缴纳

发表评论

0/180

文明理性评论,并遵守相关规定 发表评论

12条评论客户评论

  • {item.nickname}

    {item.des}

    【客服回复】 {item.response}

  • {item.adddate}

    {item.nickname}

    {item.des}

    【客服回复】 {item.response}

暂无评论~

算一算买份
合适的保险多少钱?

免费定制专属保障方案

想要什么保障?
旅游出行及户外运动发生风险 患上重病需要巨额医疗费 家庭失去经济来源 日常工作生活出现意外状况 资产遭受损失 私家车发生意外事故 公司资产损失或员工发生意外 其他

关注微信,优惠抢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