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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介绍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5-07-09 09:11 浏览:62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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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 (意外保险)详细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2002)条款   (平保发[2002]133号,2002年6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02)或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2)。   第二条 保险对象 ...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 (意外保险)详细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2002)条款

  (平保发[2002]133号,2002年6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02)或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2)。

  第二条 保险对象

  本人投斌可选择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本附加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的每次住院天数,超过三天的,从第四天起,本公司按照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每天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不超过90天,且对同一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天数以365天为限。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五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

  一、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医院出具的病历和住院证明;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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