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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非京籍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与生育医疗待遇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5-07-17 09:18 浏览:100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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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日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从明年1月1日起,非京籍职工将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待遇。   非京籍职工可享生育保险待遇   《通知》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这一方面将目前不能参加生育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社...

  日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从明年1月1日起,非京籍职工将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待遇。

  非京籍职工可享生育保险待遇

  《通知》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这一方面将目前不能参加生育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实现生育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另一方面,人员范围扩大。凡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在参保之列,而不再区分其是否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依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生育保险基金由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及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共同构成,支付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低于个人工资标准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通知》指出生育津贴不再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计发,调整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原参加生育险的职工,在明年1月1日前已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但在之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新办法计算生育津贴。

  调整9个月的连续缴费期”

  此次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后,对于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通知》将9个月的连续缴费期”做了调整即自2012年1月1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但在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生育津贴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例如,北京非京籍女职工,如果自2012年1月1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其生育津贴与医疗住院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同一支付;如果其在9个月后分娩且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生育津贴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为确保女职工合理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保险还确定了补支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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