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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购买前先知: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解读

来源:数据维护中... 发布时间:2011-11-09 14:04 浏览:136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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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一、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解读   1、什么是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指的是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上规定的关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保险事项的条文。而保险合同上都印有保险条款,保险合同中事先印在保单上的条款称为“基本条款”,所有“基本条款”必须遵循《保险法》,同时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条款&...

 一、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解读

  1、什么是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指的是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上规定的关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保险事项的条文。而保险合同上都印有保险条款,保险合同中事先印在保单上的条款称为“基本条款”,所有“基本条款”必须遵循《保险法》,同时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条款”必须包含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具有法律效应。
  

  2、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受保障的疾病名称以及疾病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以下保险合同内的疾病并由专科医生诊断证明时可获得理赔。
   2.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集体控制进行的增长和扩散,侵蚀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经以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专科医生确诊,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2.2、 急性心肌梗塞
  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的部分心肌坏死。且须满足下列条件中三个:
  (1)典型临床表现,如急性胸痛等;
  (2)最新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者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者呈现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医院检查正式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2.3、 脑中风后遗症
  因脑血管突发病变引起的脑血管初学、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以下一种或以上障碍:
  (1)患者一肢或者一肢以上肌体技能完全丧失;
  (2)患者语言能力或者咀嚼能力完全丧失;
  (3)患者自助生活能力完全丧失,自助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指六项日常基本生活活动中三项或者三项以上。
  2.4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
  因为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者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以及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异体移植手术。
  2.5 冠状动脉搭桥
  冠状动脉搭桥又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手术。(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再保障范围内。)
  2.6 终末期肾病
  终末期肾病又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确诊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者已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2.7 多个肢体缺失
  因为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以上肢体自腕关节货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2.8 急性或者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2.9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2.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2.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2.12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2.13 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2.14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2.15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2.16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2.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2.18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2.19 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2.20 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2.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2.23 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2.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2.25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规定不受保障的疾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注:如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包括此项。

  4、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
  发生以下情形,保险公司可按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4.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4.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以及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3、发生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对被保险人造成的伤害;
  4.4、被保险人所在区域发生核爆炸、核污染及核辐射等;
  4.5、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情况;
  被保险人在下例期间出险,保险公司可根据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4.6、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引发出险,保险公司可根据重大疾病条款不给予保险金理赔;
  4.7、酒后驾驶、无合法的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出险,保险公司可根据重大疾病条款不给予保险金理赔;
  4.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有艾滋病,保险公司可根据重大疾病条款不给予保险金理赔;
出现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与本合同条款规定的重大疾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想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实施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5、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规定术语解读
  5.1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5.2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5.3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4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5.5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5.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5.7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5.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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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重大疾病保险宣传材料条款规定。
   在宣传重大疾病保险时,保障的疾病名称若单独出现,应按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规定采用一下主标题和副标题结合的形式,主要有:
   6.1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6.2 急性心肌梗塞
   6.3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6.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6.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6.7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6.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6.9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6.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6.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6.12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6.13 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6.14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6.15 瘫痪——永久完全
   6.16 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6.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6.18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6.19 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6.20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6.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6.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6.23 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6.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6.25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二、四大类重大疾病保险。

   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以重疾保障为主险,在一定期限内给于保障,一般采用均衡保费。这类重疾险最多保障期限是30年,20岁买就只能保障到50岁,30岁买就只能保障到60岁,多一天都不行。需要说明的是,这种保险虽然是主险,但是也属于消费型的,没有理赔则不能返还保费。
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需要同时购买其它主险,例如同时投保终身寿险或者养老保险,属于消费型险种,自然费率设计比较多见。也就是三十岁这一年只需要三、四百元,缴费至60岁后每年都要超过几千,且不发生理赔时保费不能返还。身故给付现金是按照主险的保额进行理赔的。
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需要同时购买其它主险,多数限定在同时投保终身寿保险(被保险人活着是拿不到钱的那种保险就叫终身寿险),属于消费型险种。身故给付现金同样是按照主险保额进行理赔的。
   在这里,凡是看见有“提前给付”字样的附加重疾,需要了解它有个极为显著的特征——附加的重疾一旦发生理赔,主险的保额要相应减去理赔数额。例如投保20万终身寿附加提前给付重疾10万,如果发生重疾理赔得到10万,终身寿则要减去已理赔的10万,由20万变为10万。如果终身寿和附加提前给付各投保10万,一旦发生重疾理赔,主险减后为零,保险合同就会终止的哦。
两全主险捆绑附加重疾
   多以生死两全保险为主险,捆绑附加重大疾病险。所谓两全险就是保障期限内身故保险公司要给钱,保障期限后没有身故保险公司也要给钱的那种保险。这类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都在80岁期满,附加上重疾后就成为过去最常见的有病赔病,无病返钱的那种保险。在这种保险中,附加险是不标明费率的,已经计入两全主险费率中。但可以肯定的是,附加重疾是均衡费率,而且附加的重疾险保障期等于两全险的期限,一般都在八十岁左右。

  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审查机构。

   从保险法律看,保监会是唯一有权审查保险条款的机构。
   根据《保险法》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部分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由此可以看出,保险条款的审批、备案是保监会的法定职责,保监会作为主管机关和监管部门,对保险条款的审批、备案享有不可分割的惟一行使权,其既不能转让,也不能放弃。其他任何部门包括工商部门都不能行使该项权利。因此除保监会外,其他任何部门对保险条款的审查不具有法律上的适法性,仅具有提醒、警示作用,以期引起社会和主管部门的注意。其他部门不能也无权代替保监会宣布某保险条款涉嫌违法而应当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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