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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聚焦:车险条款调整之后 哪些方面更有利于车主?

来源:和讯网 发布时间:2011-11-25 09:39 浏览:126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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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今年以来,车险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前不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请问,在《征求意见稿》中,哪些条款进行了完善?哪些方面更有利于车主?   据记者了解,与现行的车险条款相比,该征求意见稿调整了车辆损失险承保、理赔方式,删除了10余条免责条款,同时简化了索赔资料,优化了条款条例。   ...

今年以来,车险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前不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请问,在《征求意见稿》中,哪些条款进行了完善?哪些方面更有利于车主?

 

据记者了解,与现行的车险条款相比,该征求意见稿调整了车辆损失险承保、理赔方式,删除了10余条免责条款,同时简化了索赔资料,优化了条款条例。

 

首先,双方将协商确定车价。该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在承保时,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根据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在理赔时,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其次,将建立代位求偿机制。为了解决经常出现的“无责不赔”问题,条款同时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这就意味着因第三方对投保车辆造成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可先直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第三,本次征求意见稿还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10余条责任免除。例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等,将纳入了保险责任范围。同时,部分降低了原有条款的免赔率。

 

第四,在索赔资料方面进行了简化。例如不再要求车辆损失保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

 

此外,示范条款还将原有商业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等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同时保留了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10个附加险。

 

据中保协透露,该条款公开征求意见已于本月5日结束。下一步将完善条款并制定与风险相匹配的费率,争取今年年底之前正式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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