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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病人投保时轻松过关 病故后新华人寿拒赔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2-02-23 10:50 浏览:167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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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癌症患者术后投保,保险公司一路“绿灯”;被保险人死于绝症,保险公司以当事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翻脸”拒赔。   面对20余万保额和红利,双方都认为对方欺诈,互不相让,对簿公堂。近日鹤壁法院终审为这起闹剧性的保单纠纷画上一个句号。   “这起案件虽然费尽艰辛,毕竟有一个圆满说法,当事人也讨了个理想结果。&rdq...

  癌症患者术后投保,保险公司一路“绿灯”;被保险人死于绝症,保险公司以当事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翻脸”拒赔。

  面对20余万保额和红利,双方都认为对方欺诈,互不相让,对簿公堂。近日鹤壁法院终审为这起闹剧性的保单纠纷画上一个句号。

  “这起案件虽然费尽艰辛,毕竟有一个圆满说法,当事人也讨了个理想结果。”昨日,河南大正永恒律师事务所赵玉珍律师向记者透露了一个在当地引起业界强烈关注的保险官司。

  【投保】癌症病人入保险,轻松过关

  2005年7月12日,鹤壁市张女士的丈夫高某因患食管癌术后纵膈、右锁骨上淋巴结转移入住安阳市肿瘤医院,并于2005年8月29日病情好转的情况下出院。

  一家人为今后的生活愁眉不展时,一个亲戚给他们带来了一个好消息。这位亲戚是当地一家保险公司业务员。几经撺掇、劝导,老高动心了。在投保时,高某向业务员告知了其患癌症做手术的事实,不料业务员说是否能投保由保险公司的体检结果决定。

  随后,被保险人高某按照鹤壁新华人寿保险公司要求做了体检和复检,体检时由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的陪同人员全程陪同。

  2006年5月17日,高某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妻子张女士为受益人,与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吉庆有余两全保险合同。合同约定初始基本保额为20万元,保险费为每年11800元,保险期限为2006年5月17日至2026年5月16日。

  尤其不可思议的是,在填写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栏时,将妇女适用的项目栏予以填写,并且在填写是否接受外科手术时予以否定答复,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委托的医院的检查医师在该告知栏上签名。

  【争议】被保险人病故,理赔成“扯皮”

  2010年12月30日,被保险人高某因癌身故。50岁的老伴张女士提出了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决定不予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并不退还保险费。双方争执不下,张女士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讨要属于自己的保险金及红利共计21万元。

  法庭上,鹤壁新华人寿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高某投保时故意隐瞒自己患病并做过手术这一事实,其行为属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不应履行理赔义务。

  该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判决鹤壁新华人寿保险公司赔偿张女士21万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上诉。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是保险人决定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保险公司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该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双方订立了人身保险合同,说明保险公司认可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符合其承保条件。最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这一判决已经生效并得到履行。

  【说法】“带病保单”值得业界警醒和深思

  对“带病保单”引出的荒诞和尴尬,该市法律专家王震宇表示,因为保险公司间竞争激烈,各公司业务员为“拉业务”,往往不择手段,在投保单上“做文章”是较常见的一种。由于竞争激烈,个别保险公司集体无意识地陷入一种“谁先规范谁先死”的尴尬,行业自律形同虚设,结果是纠纷增多,行业社会形象严重破坏。这一点值得保险业界警醒和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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