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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将审核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2-05-30 11:23 浏览:108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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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石家庄市将对所有在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审核。     根据“关于开展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审核工作的通知”,此次审核内容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按国家...

        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石家庄市将对所有在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审核。
 
  根据“关于开展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审核工作的通知”,此次审核内容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其中,2012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2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通知还称,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石家庄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9835元;最低额不低于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即1100元。调整后的缴存基数适用于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即单位在缴存2012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启用调整后的缴存基数。
 
  关于此次审核的具体要求以及相关表格,各单位可登录公积金中心网站(www.sjzgjj.cn)或者拨打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电话进行了解。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特别提醒,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6〕10号)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和缴存比例超过规定比例的,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各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额后,应将核定情况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各单位在申报缴存基数审核资料的同时要对职工个人信息进行核对,如职工个人信息有误的,一并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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