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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临时车牌要重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2-07-06 14:45 浏览:122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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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现在,“临时号牌”这一政策越来越为车主所熟悉,但值得关注的是,在申请临时号牌后,车主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   2011年3...

  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现在,“临时号牌”这一政策越来越为车主所熟悉,但值得关注的是,在申请临时号牌后,车主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

  2011年3月25日,王小姐在湖北武汉市某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雪佛兰小轿车,同时通过该店向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申请办理了临时号牌,有效期15天,至2011年4月1日止,仅限在武汉市内使用。同日,王小姐向保险公司购买了提车保险,保险公司向王小姐出具了一张卡片式机动车辆保险证。保险证除载明了被保险人、号牌号码和机动车信息外,还载明承保险种为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50000元,保险期限与临时号牌一致。保险证背后右下角处用黑体字载明,保险责任范围限武汉市内。王小姐没有为该车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第二天,王小姐委托朋友孙某某将小轿车开到湖北黄石市办理牌照,孙某某在驾驶该车去上牌的途中与占某某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占某某当场死亡。黄石某区交通大队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和占某某对本次事故负同等责任。孙某某与占某某的家属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了和解,孙某某赔偿占某某家属290000元。王小姐作为车主,与孙某某一同承担了对占某某家属的赔偿,并在2011年4月29日向占某某家属支付了290000元的赔偿款。王小姐在赔偿完毕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向王小姐发出拒赔通知书。王小姐不服,根据仲裁条款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涉及普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理赔案件,基本事实比较清楚。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责任的空间范围问题,即出险地点是否在保险责任地域范围内的问题。

  (一)出险地点是否在保险责任地域范围内

  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的地域范围应当与机动车的适用范围相一致,本案既然发生保险范围之争,首先就需要了解新车临时号牌登记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36条和第37条规定,尚未注册登记的新购买的机动车,“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上述规定主要包含两层意思,其一,尚未登记的机动车,在取得临时通行号牌后方能上道路行驶;其二,临时行驶车号牌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号牌,一种是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跨行政辖区行驶的号牌。

  本案王小姐在提车时,申领了临时号牌,根据其申领牌照的类型,决定了购买新车的行驶范围在武汉市行政辖区内,也就是说,王小姐购买的车辆在办理正式号牌之前只能在武汉市行政辖区内行驶。王小姐如果需要将新买的车辆行驶到武汉市辖区以外的黄石市注册登记上牌,显然应当申领“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提车保险条款》第三条第2款规定,“提车是指……从销售地行驶到购买人指定地点”。本案中“购买人指定地点”是由王小姐在申请临时号牌时决定的,即武汉市行政辖区,据此,保险公司根据王小姐提供的临时号牌类型签发保险责任范围限武汉市内的提车保险卡,亦属合情合理。同时,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证内容王小姐也予认可,该保险证“保险责任范围:限武汉市内”与王小姐提供的临时号牌注明的“仅限武汉市内使用”相一致。因此,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只对在武汉市行政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王小姐的车辆是在武汉市辖区外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于法有据。

  (二)被王小姐遗忘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37条规定,申领临时号牌需要提交交强险凭证。本案中,王小姐在为新车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时候,没有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就驾车上路行驶,不仅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在客观上也增大了自己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

  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本案王小姐为新车仅购买了第三者责任保险,没有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而新车出险地点又不是在第三者责任保险地域范围内,因此,王小姐请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范围内赔偿于法是没有依据的,不应支持。最后仲裁委做出了驳回王小姐请求的决定。

  本案说明,新车购买者一定要注意新车的临时号牌类型,在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时要与自己的使用区域和范围相一致,要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否则将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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