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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上调社保征缴基数 下限调升至2258元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2-07-31 11:11 浏览:172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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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近日,记者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获悉,我市社会保障领域内凡涉及使用职工平均工资数据的事项,均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执行。2011年3月起广州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763元;2011年广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789元。我市将从今年7月1日起调整2012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上下限。   据市地税局介绍,从7月1日起,...

  近日,记者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获悉,我市社会保障领域内凡涉及使用职工平均工资数据的事项,均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执行。2011年3月起广州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763元;2011年广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789元。我市将从今年7月1日起调整2012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上下限。

  据市地税局介绍,从7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0089元调至11289元;下限从2018元调至2258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根据本人实际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

  7月1日起调整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从13623元调至14367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从2725元调至2873元。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广州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即1300元。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广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789元。

  市地税局提醒用人单位和广大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须根据参保情况在扣款账户上备足应缴费额以实现及时足额扣款和保证正常待遇享受。如需详细了解社保费的相关政策和缴费指引,可致电广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

  编者按:为了贴近广大市民日常生活中对地方税收知识的需求,市地税局整理编印了《地方税收50问》口袋书,在“地税开放日”暨税企交流座谈会、“‘税事’嚟搵我——纳税服务志愿者在行动”等各项活动中广泛免费派发,受到市民的热烈好评。近期,市地税局联合邮政局等单位,借助“广州第九届中小学生书信节暨邮政投递”活动,将10万份口袋书依托邮政资源直投进入10万户家庭,有的市民喜称:“广州地税税收知识口袋书‘飞’入了寻常百姓家!”为了满足市民更大范围的需求,进一步增进纳税人对税收知识的了解,即日起在市地税局与我报合作开辟的《地税之窗》栏目连载《地方税收50问》。

  《地方税收50问》内容包括税收常识、个人就业创业优惠、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车船税、发票管理等方面的50个常见涉税问题,是市地税局为普及税收常识,方便随身携带、随时翻阅而制作的一本图文并茂、方便实用的口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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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哪些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答: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11

  问:哪些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答: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上述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且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书立均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1.上述所指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2.纳税人是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3.根据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的不同,其纳税人可分别为:

  (1)立合同人。书立各种类经济合同的,以立合同人为纳税人。立合同人,是指合同当事人。

  (2)立账簿人。建立营业账簿的,以立账簿人为纳税人。

  (3)立据人。订立各种财产转移书据的,以立据人为纳税人。

  (4)领受人。领取权利许可证照的,以领受人为纳税人。

  4.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1.2012年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限额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148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限额标准。广州市2012住房公积金年度(即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允许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最高上限为14367元/月。

  2.2012年度个人(不包括外籍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为多少?

  答:从2007年起,广州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每年根据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调整。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2011年广州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7473元,即2012年度经济补偿的免税额应为57473×3=172419元。

  3.某企业2012年6月转让了一台车辆,当年度已缴纳的车船税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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