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是: 首页 > 资讯中心

防癌保险如何选 保额不能低期限不能短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3-01-22 10:09 浏览:1319 次
关注中民+

[编者按]   世界卫生组织的最新数据显示,到2020年前,全球癌症发病率将增加50%,即每年将新增1500万癌症患者,而且,全球20%的新发癌症病人在中国。   尽管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大多数癌症不再是“不治之症”,但癌症的治疗却是一场体力和家庭财力的“持久战”,面对这个巨大的潜在风险,防癌的家庭财务准备显得非常必要,而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无疑是...

  世界卫生组织的最新数据显示,到2020年前,全球癌症发病率将增加50%,即每年将新增1500万癌症患者,而且,全球20%的新发癌症病人在中国。

  尽管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大多数癌症不再是“不治之症”,但癌症的治疗却是一场体力和家庭财力的“持久战”,面对这个巨大的潜在风险,防癌的家庭财务准备显得非常必要,而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无疑是不错的选择。

  据了解,除了重大疾病保险中包含一定癌症保障的内容,市场上已经有不少专门设计的防癌保险。由于只是专门针对癌症才予以赔付的产品,因此在费率上会较重疾险低一些。

  那么在选择防癌保险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

  细看合同明确保障内容

  首先,投保人应细看保险合同,对防癌险具体能防哪些癌症有所明确。目前在售产品中,有些会区别对待男性、女性的癌症保障范围,这值得投保人多加留意。根据有关报道,在我国,肺癌、胃癌、肠癌、肝癌、胰腺癌、淋巴癌的发病率都比较高,而女性乳腺癌、宫颈癌的发病率尤其突出,投保时可适当参照。

  值得一提的时,原位癌是比较特殊的一种情况,它被称为“浸润前癌”或“0期癌”,因为没有形成浸润和转移,如能及早发现并尽早切除或进行其他适当治疗,完全可以治愈。比如皮肤原位癌、子宫颈原位癌等。尽管多数防癌险将其纳入保障范围,但也有个别剔除了该项保障。为了被保险人得到更周全防护,建议大家选择含有原位癌保障的产品。通常,这类产品对原位癌会实行10%~20%保险金的理赔,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病情恶化,可做后续赔付。这当然更有利于发挥保单作用,在经济上提供持续帮助。

  此外,一些防癌险还可以在癌症确诊金赔付基础上赔偿被保险人住院津贴、手术保险金,并能提供保费豁免待遇以及身故保险金,这些也都是让保障更为全面的内容。投保人不妨横向衡量一下保费与保障的内容。

  保额不能低、期限不能短

  防癌险属于健康险的一种,自然对被保险人年龄有严格要求,通常,55周岁以上者将难以投保。而且,随着近年来癌症发病有年轻化趋势,投保此类产品更是不能一拖再拖。建议大家在考虑意外险、定期寿险后能对自己的健康加强防护。

  过低的保额同样无法起到良好的防风险作用,虽然不同癌症的治疗成本不一,但我们建议投保人将癌症确认后的赔付金额定在至少20万元。若缴纳保费的能力相对较高,可考虑30万至50万元的保额,毕竟要打赢这场“持久战”,没有资金保障是不行的。

  此外,保险期限的长短也有讲究。太短的话很可能难以覆盖癌症高发年龄段。社会上常见统计结果显示,50~60周岁为癌症的平均发病年龄。由于不少癌症的潜伏期可长达10多年,再打个提前量,通常25岁~35岁就该考虑保障到六七十岁期间的防癌工作了。

  按需选择纯消费或组合型

  消费型还是组合型(储蓄型寿险附加防癌险)产品是很多投保人纠结的问题,其实两者很难界定哪个更好,因为不同产品都有其独特的属性和作用,不论投保人如何选择,都需从自身需求出发。

  比如你收入有限,在防癌险上能够投入的保费有限,又希望得到保障,就可以考虑消费型产品;如果你已经步入资产稳固期,经济条件不错又比较注重保单的储蓄功能,就可以考虑套餐式的产品,一边存款一边安享附加险带来的疾病保障。

  新车伪造车牌出险 保险公司是否免赔

  伪造车牌 出险索赔

  被保险人宫某于2010年9月15日为家庭自用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9月16日零时起至2011年9月15日二十四时止(注:因该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10年9月15日,承保时号牌号码录入的是“临”与发动机号后六位)。

  2010年9月23日,被保险人宫某向保险公司报案: 2010年9月22日,宫某驾驶标的车辆在某高速段与前方车辆追尾,标的车与三者均受损。本案经交警责任认定,标的车辆负全责。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进行现场查勘,发现标的车使用的临时号牌不正规,并前往公安局车辆管理中心调查临牌情况,最后核实临时牌照系伪造的牌照。保险公司经研究,决定对这件赔案做拒赔处理,并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因被保险人对本案拒赔存在争议,于是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并请求保险公司赔付车损、三者损失及相关费用10万余元。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免赔

  2011年1月13日,一审法院经审理调查,判决驳回原告宫某的诉讼请求。

  被保险人宫某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5月27日,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请求。

  被保险人不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书,请求撤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2011年10月18日,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原审法院所做处理并无不当,驳回再审申请。

  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一是被保险人使用伪造的车辆号牌,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二是关于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义务,责任免除条款是否有效?

  (一)被保险人主张

  1.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第三者保险条款属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对投保人进行充分提示,但保险人并未尽到提示义务,故主张该条款免赔条款无效。

  2.被保险人承认投保车辆在出险时使用的临时牌照是伪造的,但其主张保险人并不因此免除其赔付责任。

  (二)保险公司主张

  1.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载明的责任免除条款“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牌照或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此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付赔偿责任”。而保险标的出险时使用的是伪造的临时号牌,而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范畴,因此保险公司对本案不予理赔。

  2.在保单的下方“重要提示”处写明:“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同时在投保人声明一栏,已让投保人阅读、了解,并要求投保人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因此,保险公司对责任免除条款已向投保人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对保险合同双方有效。

  (三)法律视角

  1.根据《保险法》《合同法》相关规定,可以认定本案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保险合同有效。

  2.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对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人进行充分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本案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上设计了投保人声明一栏: “保险人已将保险条款的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我作了明确说明,我已对该保险条款的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充分了解,同意按该保险条款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已经投保人签字,注明年月日。故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已经完成对合同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因此对被保险人以未对其尽到提示义务而主张合同免责条款无效不予支持。

  3.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双方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被保险人在驾驶车辆时使用伪造的临时牌照,必然会导致保险标的识别处于不确定状态,这与保险合同所要遵循的最大诚信原则相悖,故保险公司对本案不予赔付。

  (四)综合分析

  本案保险合同有效,责任免除条款有效,而“被保险车辆使用伪造的临时牌照”,一是属于本案保险合同明确的责任免除条款;二是被保险人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导致保险标的识别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因此,法院采信了保险公司的主张,拒绝赔付被保险人的相关索赔。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新闻类资源信息为互联网收集而来,如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请尽快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下一篇】新车伪造车牌出险 保险公司是否免赔 【上一篇】高压人群如何选择意外险 每天2元享百万保障

发表评论

0/180

文明理性评论,并遵守相关规定 发表评论

12条评论客户评论

  • {item.nickname}

    {item.des}

    【客服回复】 {item.response}

  • {item.adddate}

    {item.nickname}

    {item.des}

    【客服回复】 {item.response}

暂无评论~

算一算买份
合适的保险多少钱?

免费定制专属保障方案

想要什么保障?
旅游出行及户外运动发生风险 患上重病需要巨额医疗费 家庭失去经济来源 日常工作生活出现意外状况 资产遭受损失 私家车发生意外事故 公司资产损失或员工发生意外 其他

关注微信,优惠抢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