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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新规五大亮点:风险提示须明显到位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4-01-31 07:43 浏览:67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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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1月16日,保监会联手银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银保新规”),理财类保险销售设上限、对特定人群设销售门槛等五大亮点备受关注。   亮点1:理财类保险销售设上限   消费者到银行购买保险,销售人员首先推荐的便是理财型保险,而保障型人身险往往成为点缀,大打高收益牌的误导销售频频上演。为了扭转这种局面,银保...

  1月16日,保监会联手银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银保新规”),理财类保险销售设上限、对特定人群设销售门槛等五大亮点备受关注。

  亮点1:理财类保险销售设上限

  消费者到银行购买保险,销售人员首先推荐的便是理财型保险,而保障型人身险往往成为点缀,大打高收益牌的误导销售频频上演。为了扭转这种局面,银保新规对保障类险种保费收入提出20%的比例监管线,也就是说理财型保险销售将设80%的上限。

  银保新规要求,各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十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十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在保监会看来,银保新规出台主要是期望商业银行转变以往主要代销理财型保险的发展方式,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

  数据显示,2013年银保业务收入增速明显,去年前10月,银保新单保费同比增长29%,其中理财型保险热卖为银保业务增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招商信诺银保渠道销售前三名均为理财型保险,而华夏人寿去年前三季度,银保渠道新单保费合计206.1亿元,其中分红型和万能型产品保费收入几乎占到100%。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财苑)郝演苏表示,理财型保险产品在银保业务中一枝独大是非常不正常的,违背了保险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市场需求本质。

  亮点2:对特定人群设销售门槛

  据新华网报道,随着银保业务收入的日进斗金,银保业务也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其中银行销售人员误导老年人、低收入人群购买不适宜的保险产品就是遭到投诉的主要原因之一,为了引导银保产品适销对路,银保新规特别对老年人和低收入人群的业务销售设置了门槛。

  银保新规指出,当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以及投保人填写的年收入低于当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时,销售人员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应为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品,且保险合同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将保单材料转至保险公司,经核保人员核保后,由保险公司出单。

  此外,在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时,若存在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年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或月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月收入的20%等情况时,应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

  这项规定引起某些险企的不满情绪,认为银保业务的很多客户来自于老年人,该规定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减银保业务收入。不过保监会明确表示,此项规定的主要目的是要求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对低收入居民、老年人等特定人群的权益进行保护。

  亮点3:风险提示须明显到位

  据了解,很多银行销售人员在向客户介绍理财型产品时都刻意回避产品的风险,着重夸大产品的收益,这难免会给消费者造成误判。因此,银保新规为了加强风险提示的重要性,特别要求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单册封面用不小于三号的字体标明风险提示语及犹豫期提示语。

  银保新规特别对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理财型险种详细规定了风险提示语的具体内容,如分红保险风险提示语为“您投保的是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事实上,早在2010年保监会和银监会就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投保提示作出规定,要求银行要积极配合保险公司执行投保提示、客户回访等规定,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并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书上抄录有关声明,严禁代理银行向保险公司提供虚假客户信息,严格防范销售误导风险。

  与此前不同的是,对于保单风险的提示已不仅仅对保单声明的抄写,而是将保单的风险提示放在封页的位置并加大字体表明,足以体现监管层对保单风险提示重要性的看重。与此同时,也让消费者更加清晰准确的认识到所投保单风险的大小,避免被银行销售人员所误导。

  亮点4:银行与险企要全面对接系统

  此次最新出台的银保新规中还有一大亮点,即对商业银行管控保险产品的技术支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最重要的便是要求商业银行建立与实现和保险公司业务系统的对接。

  银保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与管控保险产品销售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建立完整的销售信息管理系统,并实现与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对接、对保险销售人员的管理、记录各项承保所需信息,并对各项信息的逻辑关系及真实性进行校对等功能。

  业内分析人士认为,这项规定的出台有效防止了客户信息不对称、客户资源无法共享的问题,虽然监管层以强制的手段要求银行必须建立销售信息管理系统,但这项规定无论对险企还是银行都有益无害,既可以共享资源又能够起到互相监督的作用,还可以有效避免投诉案件的发生,可谓一举两得。

  在2010年的《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中也曾提出了对银行销售保险业务系统管控上的要求,如商业银行应当尽量实现系统出单和系统管控,减少操作风险;不能通过信息系统实现销售管理的,商业银行应当加快信息系统开发等。

  如今商业银行已经能够全部实现系统出单,但却在客户信息系统建立上还存在不足,很多银保客户在理赔和服务过程中被险企遗忘,因此尽快实现与险企系统平台的对接,也可以在销售过程后段更好地完成服务。

  亮点5:扣费24小时内短信提醒

  在银保销售纠纷投诉的案例中,很多人表示,存款变保费而自己竟然完全不知,为后期纠纷埋下了隐患。对此,银保新规首次要求银行在扣划保费时要跟投保人达成协议,并要求银行划扣保费时须在24小时内短信提示消费者。

  具体内容为,保险公司应当在划扣首期保费24小时内,或未划扣首期保费的在承保24小时内,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向投保人的手机发送提示短信。提示短信应当至少包括:保险公司名称、保险产品名称、保险期间、犹豫期起止时间(非现场出单除外)、期交保费及频次、公司统一客服电话,并请投保人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

  此外,商业银行在销售时通过银行扣划收取保费的,应当就扣划的账户、金额、时间等内容与投保人达成协议,并有独立于投保单等其他单证和资料的银行自动转账授权书,授权书应包括转出账户、每期转账金额、转账期限、转账频率等信息。划款时应向投保人出具保费发票或保费划扣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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