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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宁终身附加险针对性增设“特别约定”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4-04-19 08:30 浏览:74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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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康宁终身附加险有针对性增设“特别约定”,满心庆幸的投保人感觉就像被“泼盆冷水”   “这个特别约定,我到底要不要签?”市民杜先生拿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寄给他的客户通知书多方咨询。昨日,他向本报记者出示这份通知书,面对保险公司对其购买的“康宁终身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单方...

  康宁终身附加险有针对性增设“特别约定”,满心庆幸的投保人感觉就像被“泼盆冷水”

  “这个特别约定,我到底要不要签?”市民杜先生拿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寄给他的客户通知书多方咨询。昨日,他向本报记者出示这份通知书,面对保险公司对其购买的“康宁终身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单方面提出的两条“特别约定”,他觉得手中的保单“味同鸡肋”。

  杜先生说,2003年9月,他为妻子购买了人保推出的康宁终身保险,分20年缴款,每年缴纳保费2850元,被保险人去世后返还所有保费,投保有十多类重大疾病,通常都是老百姓口中的“绝症”。

  “我们都参加社保,再买份商业保险,一来是看中了它的全额返还,二来是看中主险附带的两项很实用的附加险种。”据了解,参保康宁终身保险后,可以选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生活津贴保险,这两个险种的保费加起来每年只要580元,却对老百姓常有的住院治疗是个保障。“这样一来,小病小灾也有了保障,正是综合考虑了附加险的优惠条件,我才下决心为妻子投保了包括主险在内的共三份保险。”杜先生说。

  今年8月,杜先生的妻子突发急性胃炎,住进了医院,十多天花费2200多元。很快,保险公司也兑现了近1800元的费用。杜家不禁为当初投保的“英明”决定而庆幸。可是不久后,一份客户通知书从头到脚给他泼了盆冷水。

  杜先生说,保险公司对两个附加险进行了重新核保,分别增加了特别约定,要求其签名,这两条约定均为“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上消化道部位所患疾病及其并发症导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对此,保险公司解释:附加险一年一签,对于已知的风险将不予投保。因为商业保险不同于社保,保险公司和消费者是共担风险的。

  杜先生说,当初业务员在推销保险时,只说条款如何优厚,压根就没提每年续签和核保的事。要早知道附加险也会“变脸”,根本就不会考虑购买主险了。

  在这份附加险合同上,涉及续保的条约仅有两条,其中第七条规定“保险期间为一年”,“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作不续保通知”,“视为续保”;第八条也只对保费计算问题加以规定,均未注明续约时需要重新核保。该保险公司业务员也承认合同中没有规定,“是公司的政策”。

  即使保险公司的说法成立,需要对被保险人已患疾病进行免责,那只因急性胃炎就将“上消化道部位所患疾病及其并发症”都列入范围,也未免太“霸道”。医学界人士说,上消化道包括了食管、胃、十二指肠等器官,这些部位的并发症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很难加以界定或确定其数量。“这次得了胃病,把上消化道剔除;下次如果气管不好,它又能把呼吸道剔除。”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保险公司的行为符合合同中的规定,因为附加险是一年一签的,“特别约定”只是在一个新合同中出现的新的要约,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合约就不生效。但他同时也认为,在保险公司和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等,保险公司运用专业的、一般人难以理解的法律文字设定对己有利的条款,而多数销售人员并未加以明示;在所谓主险与附加险之间的“附加”关系在法律存有争议,但消费者往往认为两者有必然的存续关系。有业内人士指出:市场竞争的不充分,已使国内保险业已成为半垄断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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