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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和终止有何区别?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4-04-17 09:49 浏览:93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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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指在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情况下,因您超过宽限期仍未交费且无保费垫交、缓交的约定,导致保险合同暂时失去效力或者保单贷款本息超过现金价值停效、自垫本息超过现金价值停效、缓交保单价值不足扣一期保障成本停效。保险合同中止后,您可在两年内申请复效。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是指因约定事由发生导致保险合同的效力终结,合同终止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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