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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符合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可以办理居民医疗保险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4-05-22 08:00 浏览:131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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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按照延边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民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2012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在母体妊娠28周以上的准新生儿及出生一个月内的新生儿可以办理延边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通知》指出,准新生儿、新生儿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7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32元,省财政补助65元,州财政补助6元,县(市)财政补助37元,个人缴费30元。办理时,...

  按照延边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民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2012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在母体妊娠28周以上的准新生儿及出生一个月内的新生儿可以办理延边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通知》指出,准新生儿、新生儿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7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32元,省财政补助65元,州财政补助6元,县(市)财政补助37元,个人缴费30元。办理时,准新生儿需携带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母子保健手册》。新生儿需携带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婴儿医学出生证明》,到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站办理。

  政策实施半年多以来,珲春市河南街劳动保障积极落实相关保险政策,将“延边州准新生儿及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流程”制成宣传单页在社区内进行了广泛宣传,并组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深入社区居民当中宣传相关政策。同时,对前来社区办理《生殖保健证明》、《出生证明》的准父母、父母们进行针对性宣传,保证了政策的有效落实。截止目前,新生儿医疗保险办理率为100%(以办理了《出生证明》的新生儿数量作为统计),明显高于准新生儿。下一步,劳动保障将连同计生部门加大对社区母体妊娠超过28周的准妈妈们的宣传力度,力争将政策进一步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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