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是: 首页 > 资讯中心

新车未上牌被盗保险公司也应该理赔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4-06-24 08:23 浏览:889 次
关注中民+

[编者按]   问:我将新购买、还没来得及上牌照的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了保,并缴纳了7638.30元保险费,其中包括盗抢险保费856.20元。保险公司向我出具的保险单载明了该车的发动机号码及车架号,保险期限为2009年1月6日至2010年1月5日。一个月前我的汽车被盗,但公安机关侦查未果。事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经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该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不论...

  问:我将新购买、还没来得及上牌照的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了保,并缴纳了7638.30元保险费,其中包括盗抢险保费856.20元。保险公司向我出具的保险单载明了该车的发动机号码及车架号,保险期限为2009年1月6日至2010年1月5日。一个月前我的汽车被盗,但公安机关侦查未果。事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经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该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请问,保险公司真的可以拒赔吗?

  答: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它必须承担理赔责任。

  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你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为双务合同,你依约缴纳了保险费,就应当享有相应的保险权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同样应当承担合同义务。如果从投保后到上牌照的时间里,保险公司只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而不承担理赔的义务,而你只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而不享有索赔的权利,显失公平。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明知你的汽车无行驶证和车辆号牌而同意承保,并以汽车的发动机号、车架号代替车辆的号牌,不仅表明了保险标的物的确定、唯一性,而且明确了双方对保险标的物的权利义务,应当视为彼此达成了特别约定。

  再者,就本案所涉的类似免责条款,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已明确规定,保险公司除必须在保险单上载明让投保人充分注意外,还应当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方式向投保人解释,以使投保人能够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本案中,保险公司却仅将其应当积极履行的义务简化为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无疑是对应尽义务的消极履行,更是对所应承担法定责任的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也明确指出:“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新闻类资源信息为互联网收集而来,如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请尽快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下一篇】了解车损险赔偿比例相关知识很重要 【上一篇】发生保险事故 索赔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发表评论

0/180

文明理性评论,并遵守相关规定 发表评论

12条评论客户评论

  • {item.nickname}

    {item.des}

    【客服回复】 {item.response}

  • {item.adddate}

    {item.nickname}

    {item.des}

    【客服回复】 {item.response}

暂无评论~

算一算买份
合适的保险多少钱?

免费定制专属保障方案

想要什么保障?
旅游出行及户外运动发生风险 患上重病需要巨额医疗费 家庭失去经济来源 日常工作生活出现意外状况 资产遭受损失 私家车发生意外事故 公司资产损失或员工发生意外 其他

关注微信,优惠抢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