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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灵活就业人员属职工医保范畴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4-07-05 09:17 浏览:161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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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12年1月1日起,新的《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正式实行,与原政策相比,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均有提高,随着新《细则》的实行,很多市民对具体的报销待遇等问题尤其关注。1月5日,石家庄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对新《细则》进行了全面解析,同时表示,市医保中心热线电话将持续开通,市民如果有疑问可以继续拨打咨询电话咨询:83865000、83865007。   灵活就业人...

  2012年1月1日起,新的《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正式实行,与原政策相比,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均有提高,随着新《细则》的实行,很多市民对具体的报销待遇等问题尤其关注。1月5日,石家庄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对新《细则》进行了全面解析,同时表示,市医保中心热线电话将持续开通,市民如果有疑问可以继续拨打咨询电话咨询:83865000、83865007。

  灵活就业人员属职工医保范畴

  按照《细则》,石市辖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辖区所有具有城镇常住户籍并与当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统称职工)以及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均为职工基本医保的实施对象。非辖区城镇常住户籍职工,初次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应具备在申请参保前与本辖区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12个月以上,并同时在该单位已参加本辖区基本养老保险12个月以上两个条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在石市辖区就业的外国人列入职工基本医保实施范围。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辖区城镇常住户籍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特别提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灵活就业人员,暂不列为本辖区职工基本医保实施对象:未在档案寄存机构存档或登记的人员;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患有严重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职工基本医保费按月缴纳

  职工医保基本医保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保费;职工缴纳的基本医保费;基本医保费的滞纳金;基本医保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依法纳入基本医保基金的其他资金。按照《细则》规定,职工基本医保费,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在岗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灵活就业人员以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医保费。基本医保费按月缴纳。参保职工从缴纳基本医保费的下月起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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