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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要看清合同 有利于保险理赔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4-09-01 08:41 浏览:116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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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案例一   刘小姐2007年购买某保险公司重大疾病险。保险代理人推销保险时向刘小姐出示一份“保险计划书”,刘小姐提出要求查看保险合同原件。代理人称,各家保险公司通行的做法是投保在签订保险合同后才能看到详细的保险条款。刘小姐无奈,只能按“行规”进行投保。2008年6月,刘女士患原位癌,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遭拒。刘小姐这才发现,保险合同...

  案例一

  刘小姐2007年购买某保险公司重大疾病险。保险代理人推销保险时向刘小姐出示一份“保险计划书”,刘小姐提出要求查看保险合同原件。代理人称,各家保险公司通行的做法是投保在签订保险合同后才能看到详细的保险条款。刘小姐无奈,只能按“行规”进行投保。2008年6月,刘女士患原位癌,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遭拒。刘小姐这才发现,保险合同列明,原位癌在保险合同中被明确列为“除外”责任。刘小姐提出,保险代理人当日向其提交的“保险计划书”并没有提及这一点,因此认为保险公司有误导之嫌。

  案例二

  2007年6月,李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以本人为被保险人的终生寿险一份,身故、高残保险金均为5万元。2008年7月,李某不幸发生意外,经抢救无效死亡。2008年10月,受益人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该保险事故情形复杂,需要进行大量查勘工作为由,在受益人报案后3个月的时间里,既不支付保险金,也没有作出拒赔决定。

  新法解读:按照新《保险法》,保险公司代理人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必须向投保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新《保险法》同时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在30天内作出理赔决定,并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支付赔款。

  点评:以“保险计划书”替代保险格式合同,是保险公司销售过程中长期存在的“霸王”做法。这种行业潜规则,不仅容易被个别别有用心的代理人钻空子,也极易造成纠纷。新《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代理人在销售保险时必须向投保人出示保险合同,是保险业回归诚信的做法。

  而对保险公司理赔速度的定量规定,则有望从根本上遏制市民在保险索赔时可能遭遇的“拖字诀”。这意味着,以往理赔难,客户多次往返递送索赔资料的情况将不再发生,理赔受理时间长,核赔拖沓的现象得以避免。“投保容易理赔难”的现状有望得到遏制。

  问:一旦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理赔,超过30天时该怎么办?

  答:按照新《保险法》规定,如果保险公司不能在法定的时效或约定的时效内进行核赔、理赔,则保险公司有可能除支付理赔金外,还需要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同时,保险公司及直接主管人员还面临被监管处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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