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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车险要注意 次日生效行规可约定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4-09-11 07:21 浏览:91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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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这个制度车主应该都知道,可是保险何时生效,大部分的车主都是一头零头。彭水人刘先生因为此事与保险公司打了一次官司,保险次日生效是行规,车主可与保险公司协商即时生效。   彭水人刘先生花5万元在重庆买了辆新车,兴致勃勃的开车出门,结果乐极生悲,才开出门,就撞了人。更要命的是,保险公司说保险生效时间要第二天零点起,不承担赔偿责任。 ...

  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这个制度车主应该都知道,可是保险何时生效,大部分的车主都是一头零头。彭水人刘先生因为此事与保险公司打了一次官司,保险次日生效是行规,车主可与保险公司协商即时生效。

  彭水人刘先生花5万元在重庆买了辆新车,兴致勃勃的开车出门,结果乐极生悲,才开出门,就撞了人。更要命的是,保险公司说保险生效时间要第二天零点起,不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保险公司真的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吗?昨天,鄞州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新车撞人却被告知保险不是即时生效

  去年3月3日,刘先生向宁波某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某贷款公司作为宁波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为刘先生办理了车辆交强险的投保手续。

  当天下午,刘先生到汽车公司提车。

  车辆的保单上,写明生效时间从3月4日零时开始。

  保险代理人让刘先生在一份内容为“该车目前保险尚未生效,上路存有各类风险隐患,如客户须强行上路,所造成损失及相关责任均由客户本人承担”的《

  风险告知书》上签了字。

  随后,刘先生拿到了车。

  天有不测风云。当晚,刘先生新手上路,一不小心,撞到了在道路上行走的李女士,造成李女士受伤及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诊断,李女士多处骨折,住院三个多月,共花去医疗费10万多元。而刘先生认为,这笔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拒绝赔偿。

  随后,李女士将刘先生诉至鄞州法院。

  去年5月18日,鄞州法院判决刘先生赔偿李女士已经花去的医疗费5.5万元。可刘先生并未支付这笔费用,他始终觉得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三个月后,李女士再次向鄞州法院起诉,并将刘先生、汽车公司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三方共同承担她20余万元的损失。

  保险公司强调“次日零时生效”

  昨天,鄞州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对于李女士的赔偿责任,三方各执一词。

  杨先生说,他开的车是当天购买的,买车时,相关手续是委托汽车公司的业务员办理的,提车的时候,只是有人告诉他,要在文件上签个字,并没有告诉这个文件的实质内容。

  因此,杨先生认为,对李女士的损失,赔偿责任应当主要由汽车公司承担。

  汽车公司则认为,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赔偿案件。

  “李女士是杨先生撞伤的,赔偿当然由他承担。”汽车公司说,对于他们和杨先生的关系,从购买车辆完成以后,已经结束了。

  而保险公司则更振振有词,他们认为,合同上明确写明了合同生效时间是从3月4日零点开始的,杨先生事故发生的时候,保险合同没有生效。

  法院判决保险合同应即时生效

  最终,鄞州法院承办法官经审理后,做出了判决。

  首先,汽车公司不是侵害李女士的主体,他们不承担责任。

  而本案最关键的是,在这起事故中,交强险是否生效。

  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即成立。

  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但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

  具体到本案,杨先生办理保险时,代为办理保险的保险公司业务员并未就相关保险事项包括保险生效时间向杨先生作出解释。

  也就是说,杨先生对保险生效时间并不知情,只是在协议中签了名字,双方并未达成一致的意见。

  鄞州法院认为,交强险生效时间不应以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期间认定,而应从有利于投保人的角度认定为即时生效。

  最终,鄞州法院判决如下:保险公司赔偿李女士经济损失12万元,杨先生再赔偿李女士7万元。

  保险局明确答复 可约定即时生效

  承办法官称,消费者购买新车时,保险合同约定基本上都是"次日零时生效"从提车到保险生效这个时段,就是保险真空期。现实生活中,许多人缺乏保险知识,并未在意保险生效时间。特别是一些新手买新车,由于冲动、兴奋,一般都是提车当天自己开车,这无异于埋下一颗定时炸弹。

  承办法官称,他们为审理此案,特地到市保监局进行了专业咨询。保监局相关人员告知,目前新车购买保险时,一般都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次日零时生效",而不是"即时生效"。

  市内一家大型财险公司表示,目前新车购买后的交强险、商业险通常都是次日零时生效。只要投保人没有提出特别约定,通常都默认为次日零时生效。

  承办法官称,市保监局明确答复,汽车保险可以约定即时生效,但需将"即时生效"写入保险合同条款中。

  据悉,早在2009年3月,中国保监委就向各保险公司发出《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该通知就是针对保险真空期的。该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中灵活处理,在保单特别约定栏目中,写明或者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中国保监委在2010年3月3日的一份批复中也明确提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提出"即时生效"。

  上述这家财险公司人员称,他们现行做法是:投保人对交强险提出即时生效的,他们会作出即时生效特别约定。商业险也可以即时生效,但需要另行书面约定。

  承办法官称,鉴于目前的保险行规,他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新车后最好在保险合同中提出即时生效约定。即时生效,可理解为:交完保费保险就生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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