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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保险面临的四大难题-保险专家谈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5-04-24 15:01 浏览:52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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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旅游保险无明确的法律定位。现行《保险法》中未涉及旅游保险的险种,《旅行社管理条例》主要针对旅游行业的管理,很少涉及旅游合同的签订、规范等。旅游保险内容上既涉及人身,也涉及财产,是一项综合险,但在法律上无确定的概念、承保对象、承保范围和承保责任的规定,仅限于实务领域的旅游险品种。据了解,市场上目前只有平安保险、新华人寿、太平洋人寿、中国人寿等少数几家保险公司曾推出过针对旅游市场...

   旅游保险无明确的法律定位。现行《保险法》中未涉及旅游保险的险种,《旅行社管理条例》主要针对旅游行业的管理,很少涉及旅游合同的签订、规范等。旅游保险内容上既涉及人身,也涉及财产,是一项综合险,但在法律上无确定的概念、承保对象、承保范围和承保责任的规定,仅限于实务领域的旅游险品种。据了解,市场上目前只有平安保险、新华人寿、太平洋人寿、中国人寿等少数几家保险公司曾推出过针对旅游市场的保险险种。但它们并不是真正、完全意义上的旅游保险。

  旅游险的投保人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缺乏明确规定。以旅行社责任险为例,国家旅游局《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规定,“本规定所称旅行社责任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旅行社责任险核心在于“责任”。

  由于旅行社处于中介地位,提供的是一种代理服务,一旦游客出险,首先需要先分清责任,才能赔付。也就是要先界定旅行社上游的包括酒店、餐饮、景区、航空、铁路、汽车、游船等多个直接服务提供商的法律地位、应承担的责任,然后才是旅行社承担的责任。但实际情况是,只要出险,游客必找旅行社,而旅行社的责任未明确界定,最终确定责任承担者就颇费周折。

  缺乏权威的仲裁和调解机构,也是出险后责任难以认定的重要原因。由于旅游活动的特殊性,旅游出险地与投保地常不一致,一旦出险,责任认定较为困难,加之旅游系统缺乏权威性的仲裁、调解机构,在争议纠纷的解决上没有主动权,容易造成旅行社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矛盾,如经常发生游客住进酒店后物品被盗、自由活动期间外出造成的伤害等事故,这些事故是否属于旅行社责任险理赔范畴等,目前无法界定,导致理赔难,同时,异地理赔带来诸多不便。

  社会整体保险意识差。对北京、上海、广州三地的旅游消费者进行的调查结果显示,购买旅游保险仅占受访者的20%-30%.目前出外旅游的人群中有80%是自助游,而这部分出游者基本上处于无保险状态。

  很多人存在侥幸心理,不愿购买保险;有的游客存在认识误区,认为既然已有旅行社责任险,无必要再买一份保险。其实一份旅行社责任险并不能保证游客整个行程的安全无忧。认识误区导致一方面游客对旅游中风险的客观存在没有清楚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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