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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最新解读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5-04-30 16:33 浏览:67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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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是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的第一部专门法规,意义重大,而且基本决定了国内健康险市场的走向,也明确了健康险产品设计、销售、服务和理赔等方面的规范,对于我们每个人今后的保险规划至关重要。   如何能正确理解那些严肃的条款呢?如何才能让书面上的文字正确指导自己的购买行为呢?其实,多达53条、看似很复杂的条款中,真正与普通老百姓密切相关的不超过10条,而真正能...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是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的第一部专门法规,意义重大,而且基本决定了国内健康险市场的走向,也明确了健康险产品设计、销售、服务和理赔等方面的规范,对于我们每个人今后的保险规划至关重要。

  如何能正确理解那些严肃的条款呢?如何才能让书面上的文字正确指导自己的购买行为呢?其实,多达53条、看似很复杂的条款中,真正与普通老百姓密切相关的不超过10条,而真正能影响你今后购买保险的思路和行为的,只剩下面的5条。

  1、“医疗保险产品和疾病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

  意味着保险公司9月1日以后推出的健康险(主要指重疾险),肯定不能包含生存给付责任了,换句话说就是有病赔钱,无病不返本。但原来“旧版”返还型的重疾险也不会立即停售。

  《钱经》提醒如果你就是认为纯消费型的保险是把自己的辛苦钱“往水里扔”,完全可以考虑选择“寿险+重疾险”的打包产品,这种产品不在被禁之列。

  2、“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设置合同犹豫期,并在保险条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不得少于10天。”

  犹豫期——是为了防止投保人“一时冲动”签单而做出的防范设置,如果投保人签收保单后10日内,一旦后悔,还可以“无条件退货”。

  《钱经》提醒和代理人反复沟通后,还应该留出自己冷静思考的时间,不能光听一家之言,将保险合同带回家慢慢消化十分必要。

  3、“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关于国内针对重疾险的质疑风波,其实就集中在保险公司“业内通行疾病定义”和“临床医学定义”的不同引发的矛盾。现在有了唯一的评判标准临床医学,而且,还考虑到了医疗技术条件的发展等关键因素——对于投保人来说,可谓是最好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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