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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险超额投保 无法获得额外收益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4-03-08 09:47 浏览:70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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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对于医疗保险、财产险重复投保的结果一样,无法带来更多的利益,这与其出险后的赔偿机制有关。   财产险重复投保   根据《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中,各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按照惯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各保险公司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比如,王先生将其总价值10万元的家庭财产分别向A、B两家保险公司投保,A公司承...

  对于医疗保险、财产险重复投保的结果一样,无法带来更多的利益,这与其出险后的赔偿机制有关。

  财产险重复投保

  根据《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中,各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按照惯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各保险公司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比如,王先生将其总价值10万元的家庭财产分别向A、B两家保险公司投保,A公司承保金额为8万元,B公司承保金额为12万元。王先生这笔家财发生全损,也就是10万元的损失,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计算下来,则是A公司赔偿4万元,B公司赔偿6万元。这样下来,王先生实际上为他的重复保险多付了差不多一倍的保费,这些成本都是无用功。

  在为同一标的财产险重复投保时,切莫耍小聪明希望靠隐瞒财产险重复投保的事实,而获得额外的收益,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情况如实通知各保险公司。否则一旦被查出,将会被认为是恶意重复投保,虽然不能构成保险欺诈,但你的名字将会被列到保险同业公会的“黑名单”中,以后就麻烦了。

  超额保险也“没用”

  超额保险,顾名思义也就是指投保的保险金额大于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与重复保险最大的不同是,超额保险的合同只是同一份而非多份。

  产生超额保险有两种原因,一是出于投保人的善意或恶意,造成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二是保险合同订立后,由于保险财产的市价下跌,以致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

  一般来讲,如果是投保人出于恶意,企图为获得不正当利益而造成的超额保险,则合同无效;如果是非恶意的,仅超额部分无效,如果发生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赔偿超额部分,也不退还多收的保费。

  保险财产市价下跌导致的超额保险,赔偿额同样要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超过部分的保额无效,保费不退还。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水平的发展,财产险的投保率越来越高。但是,财产险重复投保没有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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