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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大病保险可持续发展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4-05-13 11:38 浏览:68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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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12年8月24日,六部委联合发文推行大病保险制度。如今,一年已经过去,在“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的原则之下,政府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新模式取得阶段性成果。   一年以来,各部委积极主导并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建设,保险业更是如此。   就在大病保险新政发布不久,2012年9月19日,中国保监会召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会,保监会...

  2012年8月24日,六部委联合发文推行大病保险制度。如今,一年已经过去,在“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的原则之下,政府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新模式取得阶段性成果。

  一年以来,各部委积极主导并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建设,保险业更是如此。

  就在大病保险新政发布不久,2012年9月19日,中国保监会召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会,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全面部署保险业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此后,保监会先后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4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低资本》《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引导保险公司科学评估大病保险风险,规范保险公司经营大病保险行为。此外,首批赋予34家市场主体经营资质,并减免了保险公司经营大病保险业务的监管费。上述种种,为保险公司经营大病保险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市场主体参与大病保险的热情高涨,从各地招投标现场激烈程度可见一斑。其中,“中”字头企业更有竞争优势。在大病保险新政颁布之前,政府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医保业务已经形成了湛江模式、太仓模式、新乡模式、江阴模式、襄阳模式、楚雄模式等数十个经典模式,各家公司利用经验、技术优势,积极参与社会管理。

  一年以来,大病保险积极有序推进。但必须看到,在与政府部门合作中,商业保险公司处于弱势地位,市场主体之间竞争激烈,或多或少影响着保险公司实现“保本微利”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大病保险的可持续经营。

  一方面,从目前大病保险试点地区来看,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中多对“保本微利”的原则给予明确规定,但大多数地方把保险公司的费用率与利润率之和控制在2%-4%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几乎无利可言;也有少数地区风险调节机制缺乏弹性,对保险公司可能出现的亏损,政府没有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有的地方无法提供既往基本医疗的数据,商业保险公司无法进行精算定价;还有的地方在招标方案中,对保险公司提出过于苛刻的要求。其结果是,有的地区一度出现流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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